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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调解无缝对接

黄一魏 熊龙员 本报记者 练 炼

在警力基本不变的情况下,近年来修水交通事故处理效率和群众满意度却在提高。据介绍,该县交警大队2014年下半年群众满意度测评满意度达到98.6%,交通事故处理电话回访满意度高达99.5%。

“我们在深入调研反复摸索实践的基础上,形成了‘快赔中心快速理赔、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速裁法庭速裁’三位一体的交通事故处理新机制,取得了良好效果。”修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长周英道出其中秘诀。

轻微事故处理一气呵成

早上8时多发生追尾事故,转到快赔程序,晚上就取到了修好的车。新车买入不久就出现轻度追尾,近日,修水县一私家车主小吴郁闷不已,但随后便捷的理赔过程又让他心情一扫阴霾。

小吴回忆,报警后,交警在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拍照,确认损失约2000元,属于轻微财损,事故处理转入快赔程序。在良塘新区的交通事故快速理赔中心,驻中心警务室的民警通过比对痕迹,对事故责任予以认定。依据事故认定书,常驻中心的保险公司理赔部查勘员对车辆进行定损,定损理赔之后,车子就在快赔中心对面的修水县保险事故车辆拆检中心进行维修。事故责任认定、保险理赔、车辆维修,整个过程一气呵成。

目前,该县快速理赔中心进驻了9家保险公司,派驻了两名交警,全县一般财损和小部分轻微伤交通事故已纳入快赔范围。快速理赔机制自2013年10月正式运营以来受到欢迎,2014年受理交通事故案件1732起;今年1至8月受理967起,全部快速处理完毕。

公信力换来高满意度

涉及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较大的交通事故,如果仅依靠交警的行政调解,不仅工作量大,而且调处难,处理不当容易增加信访隐患。为此,2012年5月,该县在交警大队成立了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具有审判工作经验的退休法官担任调解员。

在处理造成5死2伤的2013年“6·27”交通事故工作中,人民调解员提前介入,做好家属安抚工作。由于调解员耐心、专业的工作,积极为死伤者家属考虑,死者家属对相关国家赔偿标准心中有底,没有出现过高期望,32天就拿到了赔偿款,期间没有发生闹事或者上访事情。

相比行政调解,当事人还能在人民调解后申请进行司法确认。“司法确认和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一方反悔,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交警大队事故中队长何公魁介绍,有了法律保障,不仅增加了当事人对人民调解的信心,同时还使得双方当事人能够认真对待调解,不会轻易出现反复。

由于调解员既专业又经验丰富,在当事群众中有很高的公信力,人民调解的质量和效率都得到了很好的保障,进而也大量减轻了法院民事审判的压力。2014年,该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结案交通事故459起;今年1至8月受理调解申请273起,成功调解结案255起。

简易程序诉讼高效便民

若是经过调解,当事双方依旧无法达成协议的,则可选择向法院起诉。

2013年7月,修水县交警大队通过和县法院协调,在交警大队事故处理大楼内成立了交通事故速裁法庭。县法院委派民事审判庭一名副庭长和一名法官常驻速裁法庭。速裁法庭成立后,全县所有道路交通事故诉讼案件统一由速裁法庭受理,统一审理判决,原则上统一适用简易程序进行速裁。

得益于简易程序,如今,交通事故诉讼案由原来3个月左右才审理判决,变成现在1个月内审理判决。今年上半年,该庭受理案件74起,开庭结案60起。

“三位一体”事故处理机制事实上形成了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的无缝对接,让交通事故当事人不出交警办公大楼就能处理好交通事故,高效便民,实现了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