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石狮临时救助政策有新变化,急难型对象申请救助最多5个工作日
新老石狮人注意了!
临时救助政策有新调整、新变化!
石狮市民政局、石狮市财政局于日前联合下发《石狮市临时救助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以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效能,有效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的基本生活困难,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建立健全兜底有力、响应及时、覆盖全面的救急难机制。
《规范》对临时救助具体作了哪些新调整?
临时救助政策又有哪些新变化?
且听小编来帮您一一解读
1
临时救助范围扩大
持居住证的新石狮人居住不满一年可申请临时救助
《规范》指出, 凡具有我市户籍或取得我市居住证(含港澳台居民居住证)非本市户籍人员,以及市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因突发性、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可申请我市临时救助。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其中,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溺水、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主要劳动力死亡或重度伤残以及其他特殊情况,未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或虽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和个人。
在原有临时救助范围的基础上,《规范》进行了进一步拓展:一是将因实施危房改造、灾后倒损房屋恢复重建、易地搬迁造成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家庭和个人、特困人员纳入临时救助范围。二是结合开展社会救助工作实际情况,将因生活不能自理集中供养或因病住院照料护理需求,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出现严重困难的特困人员,以及因生活成本增加导致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低保家庭和个人,纳入临时救助范围。三是对持有本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取消了其申请临时救助时应连续居住满一年的限制条件。四是明确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符合条件的港澳台居民,可以向居住地镇(街道)申请临时救助。五是明确急难型救助对象重大疾病范围可参照医疗补助的30种疾病种类来确定。
2
明确救助金救助方式
急难型救助对象可进行二次救助
与以往临时救助政策相比,新出台的《规范》进一步明确了救助金的确定方式。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按我市低保月标准的83%,《规范》明确我市临时救助月标准为600元。其中,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规范》首次限定了救助金额的下限,即不得低于本地单人次1个月救助金额;对支出型救助对象,《规范》明确了“因就读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或进入非普惠性幼儿园的,其自付费用超出当地公办同类学校、同校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或普惠性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部分,不予认定为刚性支出”,从而避免对追求高收费的不当教育支出费用进行临时救助。
值得一提的是,《规范》还提出,对困难持续时间较长、后续支出压力较大的急难型救助对象,可在给予急难型救助后转为支出型救助对象进行二次救助。
3
缩短审批时长 提高救助实效
急难型对象申请救助最多5个工作日
自2013年建立临时救助制度以来,急难型对象审批时长从1天到1个月不等,支出型对象则长达2-3个月,严重影响了救助时效。为此,《规范》明确,急难型对象按照直接受理申请、直接审批、先行救助、补办手续的程序办理,从申请受理到收到第一笔救助金最多5个工作日;支出型对象按照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张榜公示、审核审批规程办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至办结审核审批手续,原则上为30个工作日内,最长不超过40个工作日。
为缩短临时救助的审批时长,《规范》进一步优化了支出型对象审核审批流程,首次提出支出型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的两种形式,即信息核对和入户调查(含邻里访问),二者择其一开展,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因信息核对周期过长,导致支出型救助对象从受理到审核审批的时间跨度较大的情况。同时,将无需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支出型救助对象范围由原来的低保家庭、特困人员扩大至建档立卡贫困户、低收入家庭、已获得住房保障的家庭和经教育、残联、工会等部门认定的困难家庭、省级基层干部重点关爱帮扶对象。
《规范》对乡镇(街道)的审核审批权限也进一步规范。明确将5000元及以下的救助审批权限下放到镇(街道),并建立备用金制度。对于急难型和支出型对象,救助金额审批权限额度以内的,由镇(街道)给予审批救助,救助金额超出镇(街道)审批额度的,审核后上报市民政局直接给予审批救助。
此外,
为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监督管理,
《规范》还完善主动发现机制,
建立困难群众巡访和主动核查制度,
提出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
临时救助的家庭或个人的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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