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案:下班非必经道路发生交通事故仍为工伤
更新时间: 2020-03-22 16:52 热度: 1144°
中国网6月18日讯 (记者 胡永平 通讯员 丁太玲)因不服宣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决定,安徽省宣城市某单位向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案历经一裁二定三诉讼,近日经法院调解,原、被告双方终于达成赔偿协议,原告向法院撤回行政诉讼。
2012年1月5日17时35分左右,陈某下班后驾驶摩托车与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受伤。2012年2月13日,宣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认定陈某在该次交通事故无责任。2012年10月26日,宣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用工单位与陈某存在劳动关系。2012年11月23日,陈某向宣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2012年12月28日,宣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陈某受伤属于工伤。陈某所在单位不服该决定,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法庭经过庭审查明陈某与其单位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劳动关系成立,陈某是在其下班回家合理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且陈某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法庭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陈某为工伤。经过调解,终于双方达成协议约定解除劳动关系,陈某所在单位一次性将补偿款支付给陈某,至此双方争议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