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撞人致对方多处骨折 因故意伤害罪被判3年
中新网衢州6月20日电(见习记者施佳秀通讯员李济洲)因生意经营中发生矛盾纠纷,浙江常山县一男子驾驶机动车故意撞伤他人,伪装交通事故。近日,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宣判该案件,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判令赔偿被害人刘某经济损失23万余元。
余某与刘某均在常山县城市场内用轻型农用货车摆摊经营水果生意,平日为了抢占位置闹过不愉快。
2013年5月28日晚,余某将遮阳伞放在刘某车辆旁边,以示占有该摊位,准备次日经营。之后,余某妻子来到摊位后,发现遮阳伞被刘某车子碰撞,遂再次发生争吵。
次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余某驾车前往地摊时,发现刘某正站在其车尾部整理东西,在确认四周无行人经过后,突然加速,将刘某撞倒在地。此时的余某解开安全带,“淡定”地坐在驾驶室二分钟后,径直下来整理起了水果。
民警找到余某后,他坚称这是“油门当刹车”,属于普通的交通事故。当天,余某被依法刑拘。
被害人刘某被送往医院后,发现身上多处严重骨折,伤势较重。经鉴定,双侧股骨干骨折和左侧耻骨下肢均发生严重骨折,伤情分别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经治疗,刘某2014年3月份才出院,花费了大量医疗费,而余某以保险公司赔偿为由,拒绝承担多余医疗费用。
法院经视频监控及现场勘查查明,被告人余某启动车辆时,发现有人横穿马路采取了制动措施,待确认行人能够安全通行后,再次急促起步并直接朝被害人身后的车辆撞去,结合现场概貌、摊位摆设、街面道路、车辆大小,被告人存在明显的主观故意。
法院认为,多种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余某是在充分认识的基础上,临时起意利用机动车撞击制造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轻伤,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且案发后,余某没有主动施救,主观恶意较重,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