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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男子开车撞伤人和伤者私了,警方为何还认定肇事逃逸?

几天过去黄某均未出现,等待无果的民警主动出击,利用智慧新警务智能监控系统查找肇事小客车行驶轨迹,最终在一居民住宅区找到该车,并依法采取强制暂扣措施。

警方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3月18日上午,黄某来到事故处理中队接受调查。

黄某称,事发当晚已私下与朱某达成和解并赔付完毕。黄某自认为双方协商处理好,而且对方也答应报警撤销案件,自己应该就没事了,因此之后几天一直在珠海工作,没有理会交警的传唤。

民警核查发现,黄某持有准驾“E”类驾驶证,并不具备小车驾驶资格。鉴于黄某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后,没有及时报警并保护现场,事后又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拒不配合民警的依法传唤,民警将其行为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在警方的重新调解下,目前黄某与朱某已经达成新的赔偿协议,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将被处以罚款2000元,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五年内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汽车类机动车的,将被处以罚款15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

延伸阅读:什么样的事故不能“私了”?

交警表示,根据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第十三条 发生死亡事故、伤人事故的,或者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二)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三)驾驶人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四)机动车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的;(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六)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七)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