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邮一男子事故私了后,“反悔了”!
3月20日,高邮警方通报一起交通事故:一男子驾驶轿车时将一名驾驶电动车男子撞倒,轿车驾驶人报警后,又打电话称已协商私了,后经医院检查,伤者伤势较重,再次电话报警,要求警方受理。
3月18日14时19分许,高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汉留中队民警接110指令,汤庄镇南平村村部,轿车与电动车相撞,需到场处置。民警接到报警在出警途中,接到轿车驾驶人电话,不要求公安机关处理了,双方协商私了。
可当天下午16时许,该中队民警再次接到轿车驾驶人报警电话称: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称:当时自已撞的是本庄上的人,大家都认识,一开始双方都以为没有大事,就准备到三垛医院去检查一下,然后双方协议私了,没有想到,在医院检查时医生告知,伤者颈椎骨裂,需住院治疗,现因伤者伤势较严重,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私,故再次要求公安机关处理该起事故。
经民警询问得知,事发时,李某(男,48岁,汤庄人)驾驶新D19XXX轿车沿沙堰镇沙俞路由南向北行驶,韩某(男,76岁,汤庄人)驾驶苏K临J052XXX电动自行车在轿车前方同方向行驶,轿车驾驶人李某在超车时轿车右侧反光镜刮到韩某的电动车左侧手把,致韩某摔倒在地。
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之中。
依据《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
发生轻微交通事故,事故双方没有人员受伤,车损不大,双方可协商私了处理。如在私了后,事故一方经医院检查后伤势较重,无法达成协议事后报警,公安机关在接警后,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大小认定双方的事故责任;对于有交通事故事实,但不能确定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大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调查获得事实出具事故证明;经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核查无法证明有事故事实存在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若发生有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
驾驶人除了在现场报警、通知120抢救伤者外
还应该在现场等候配合交警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