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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死 但受害人系特殊体质

    

  昆山的蔡先生在驾驶轿车时不慎与路人徐某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徐某立即被送往医院并被诊断为双胫腓骨骨折,然而半个月后徐某却意外去世,徐某的家人认为徐某之死与本次交通事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一纸诉状将蔡先生告上法庭。近日,昆山法院审结了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事发当日,本案被告蔡先生驾驶轿车在昆山市锦溪镇某路段行驶,因附近的居民在该路段晒稻谷,占了半幅路面,影响了道路通畅,蔡先生驾车经过时不慎与行人徐某发生碰撞,造成徐某受伤倒地。经交警大队调查后认定,蔡先生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徐某不承担任何责任。事发后,徐某立即被送至昆山市锦溪人民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双胫腓骨骨折,伤后无特殊治疗。次日凌晨徐某被急诊转入昆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半个月后徐某死亡,原因为:肺栓塞、心跳呼吸骤停、心肺复苏后、缺血缺氧性脑病、多器官功能衰竭(呼吸衰竭、心力衰竭、急性肾功能衰竭)甲亢危象、休克、肺部感染、血流感染、左胫腓骨骨折、右胫腓骨近端骨折、甲亢、电解质紊乱、肝功能异常。徐某的儿女认为是本次交通事故导致了徐某死亡,便将蔡先生起诉至昆山法院,要求其承担此次事故的赔偿责任。庭审中,蔡先生轿车的保险公司提出骨折不会致人死亡,多器官功能衰竭与甲亢危象与事故未见有因果关系,死亡是事故与死者自身病理基础共同作用的结果,故蔡先生及保险公司仅应对受害人的骨折伤害承担赔偿责任。并申请交通事故对徐某死亡的作用力大小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