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男子遭遇车祸 本是受害者却被法院罚款 只因他做了这件事!
谈到车祸,有车一族都避而远之。
但是世界之大 无奇不有,本是一起交通事故的受害者,最后却被法院判处罚款?!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不久前,家住江阴月城镇的陈某某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后因双方在赔偿金额上无法达成一致,陈某某将肇事司机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在庭审过程中,陈某某提供了一份由单位开具的工资发放证明及考勤表等误工证明材料,遭到保险公司的质疑。
随后,法官通过到陈某某的现居地及工作地实地走访调查,发现他压根就没有工作。
原来,陈某某因家庭经济困难,动起了想在交通事故中多获得赔偿的歪脑筋,这些所谓的误工证明都是他到一个亲戚的个体经营部去开具的。
经过法官调查发现,陈某某因患尿毒症不能工作,从2015年开始就一直在家休养,并且多次入院治疗。根据医院调取的相关住院资料,法官判定陈某的误工证明是虚假开具的。
依据法律,法院最终对陈某某及为其开出虚假误工证明的单位分别开出了2000元至5万元不等的罚款决定书。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 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 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 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 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审:李铁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