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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城清渭线发生的一幕!谁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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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01月08日12时10分 ,李某驾驶陕A9***Q小型普通客车沿清渭线由南向北行驶至上述地点时,与同方向前车正在临停的原某卫驾驶的陕ET***3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陕ET***3小型轿车乘坐人权某芳、蔺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李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条前款:“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第22条前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原某卫违反《陕西省办法》第49条第2款:“机动车停放和临时停车除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机动车停放或临时停车的,车身右侧与右侧路缘石或者边缘线的距离不得超过30厘米。”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0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某卫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权某芳、蔺某无责任。

安全提示: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机动车停放或临时停车的,车身右侧与右侧路缘石或者边缘线的距离不得超过30厘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