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抚顺交通事故:损失26万元,认定同等责任仍获赔25万
案例看点
1、 原告邵某损失共计261871.41元,在邵某与肇事方同等责任的前提下,交强险赔付12万,三者险赔付7万,座位险赔付6.3万,本人仅承担7692.12元。
2、保险公司按照和解标准,丙类药品不予赔付。经过我所律师代理,邵某的所有医疗费50344.62元全部得到法院支持。
本所案例
2018年6月2日5时40分,被告田某江驾驶辽DXXXXX号货车沿抚顺市望花区演武街由南向北下坡行至发电厂附近时,与驾驶辽DXXXXX号长安牌出租轿车由北向南上坡行驶的原告邵某(本所当事人)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
原告邵某及乘车人李某受伤。经抚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望花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邵某与被告田某江负同等责任、乘车人李某无责任。当日,原告邵某被送往抚顺市中医院治疗,住院70日。
2019年3月7日,经抚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望花大队委托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评定为左肘部为九级伤残。
律师代理思路
(1)关于医疗费,保险公司辩称:关于医疗费:与此次交通事故有关的医疗费用,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应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同类医疗费标准:乙类药品、检查费用按90%赔付,核磁检查费按80%赔付,丙类药品不予赔付;
经过我所律师代理,原告赵某的所有医疗费50344.62元全部得到法院支持。笔者提醒,当事人选择和解时,保险公司经常采用医保标准赔偿医疗费或者不予报销外购药及外购器具,建议大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损失。
(2)关于误工费,保险公司辩对误工时限及误工费标准提出异议,要求原告应提供误工期的证据对其主张加以证明。经过我所律师代理,法院采纳原告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等相关证据,故法院支持参照出租行业日收入210元标准,即210元/日×180日=37800元。
(3)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保险公司认为应按合理住院天数乘以每天50元标准计算。经过我所律师代理,法院支持按照本地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80元/日计算,共计5600元。
法院判决结果
根据(2019)辽0404民初1378号判决书,法院判决邵某因道路交通事故所遭受的损失包括上述医疗费50344.6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600元、护理费9963.79元、交通费600元、残疾赔偿金149368元、误工费378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1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1000元、复印费95元,共计261871.41元。其中交强险赔付12万元,三者险赔付7万元,座位险赔付6.3万,本人承担7692.12元。
想了解更多精彩内容,快来关注法律人张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