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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上晒粮引发交通事故,晒粮人赔偿2.7万元

为了让玉米能尽快入仓卖个好价钱,陈某把玉米晒到了公路上,并用三轮车隔挡了一下。后骑电动车回家的王某撞到了陈某停放的三轮车,受伤昏迷。因双方就赔偿问题没有达成一致,王某将陈某起诉到法院。据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法院最终判决陈某赔偿王某2.7万余元。

2017年,陈某家的玉米获得了大丰收。为了让玉米尽快入仓卖个好价钱,10月24日,陈某瞅着天气不错,把玉米晒到了公路上,还用他的机动三轮车隔挡了一下,防止玉米被过往的车辆碾压。

晚上6点钟左右,骑电动车回家的王某在公路上行驶时撞到了陈某停放在路边的机动三轮车,王某从电动车上摔了下来,受伤昏迷。路人发现后,将王某送到某医院门诊治疗。第二天,王某办理了住院治疗手续,被诊断为脑震荡、头皮血肿、口唇裂伤、创伤性牙齿脱落、上颌窦前壁骨折。因身体情况好转,住院8天后,王某出院,出院医嘱为:注意休息,不适随访;右下1、2齿根管治疗、修补;3月后右上第2齿义齿种植。以上花费门诊及住院医疗费共计11022.33元。

在王某住院期间,王某与陈某就赔偿问题进行多次协商,但最终未达成一致意见,王某遂于10月30日报警。次月,交警部门经调查后认为,因该事故无事故现场,无法查明此事故的成因。根据相关规定,交警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2017年10月24日18时许,王某骑电动车沿江柳线江庄镇高村段行驶时撞到陈某停放在路边上的机动三轮车,造成王某受伤”。

2018年8月,王某来到某口腔医院治疗牙齿,共花费诊疗费12825.6元。治疗结束后,王某将陈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因本次事故导致的各项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人身健康应受到法律保护,遭受损害应得到相应赔偿。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方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由机动车方按照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结合医院门诊病历及住院材料,能够证明王某骑电动车行驶时撞到陈某停放在道路上的机动车,导致王某受伤。

陈某驾驶的机动三轮车应当投保交强险,但陈某未依法投保,故其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王某的损失,对于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的部分,根据双方的过错承担责任。

综合分析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各责任主体的违法行为和过错程度、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大小等因素,法院确定陈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王某的各项损失经依法计算,共计32128.93元。陈某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6801元,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根据陈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法院确定陈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应赔偿王某损失10729.55元。

最终,法院最终判决陈某共计赔偿王某27530.55元。

法官说法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因此,在公路上晾晒粮食是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