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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隆法院:交通事故伤多人 依法划责定纷争

  法院审理:武隆法院经审理查明,摩托车车主并非蒋某甲或黄某,而是宋某。宋某与黄某系好友,黄某无摩托车驾驶证,宋某平日常用摩托车搭载黄某,黄某对宋某的摩托车及钥匙存放位置非常清楚。事发当日,黄某邀约蒋某甲外出游玩,由于二人无车使用,便擅自将宋某摩托车开走。途中,蒋某甲谎称自己已取得摩托车驾驶证,要求黄某将摩托车交由其驾驶,黄某在未核实的情况下便将摩托车交由蒋某甲驾驶。随后,蒋某甲超速行使,并与张某酒后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导致事故的发生。法院审理后,结合双方过错,最终判决张某对三人受伤所造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三人受伤后剩余30%的责任由宋某、黄某、蒋某甲分摊,即黄某承担9%,宋某承担3%,蒋某甲承担18%。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未提起上诉。

  法官释法:首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系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作出的仅针对交通事故发生的责任认定,主要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来确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作为民事赔偿责任认定的证据,但并非确定民事赔偿责任的唯一依据。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还应结合当事人的损害行为、因果关系、损害后果、过错程度等因素来综合确定。本案中,黄某擅自将宋某摩托车开走,又交给蒋某甲驾驶,其行为具有过错,与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不应当免除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最后,法官提醒大家:喝酒莫开车,开车莫喝酒,驾车莫嫌慢,守规显文明,爱车莫要随便借,谨慎保管平安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