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警方通报12起交通事故及严重交通违法典型案例
猛犸新闻·东方今报记者 米方杰/文图
河南公安交警部门在全省组织开展的“百日安全行动”目前行动过半,约50天时间共查处酒驾醉驾5953起,农村面包车超员违法4.2万余起,以及闯红灯、逆向行驶等9类重点违法18万余起。12月25日,省交警总队对外通报了6起交通事故案例、6起严重交通违法案例。
[事故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17年12月24日3时31分,张某良驾驶豫Q22526号货车由西往东行驶时与一辆两轮电动车发生相撞事故,致1人死亡。当日,驻马店交警启动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及责任追究程序,2018年2月2日对豫Q22526号货车所属的西平县正远运输有限公司安全员李某,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案,2018年2月9日李某被取保候审。
案例二:
2018年1月16日18时54分,丁某峰驾驶皖L58433货车沿汝南县张楼至金铺公路由西往东行驶至金铺镇卫生医院西100米处发生交通事故,致2名行人死亡、车辆损坏。2018年1月22日经汝南县交警大队调查认定:丁某峰负事故全部责任。2018年1月16日,汝南交警启动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及责任追究程序,2018年1月30日对皖L58433货车所属的砀山县顺康运输有限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王某华、安全员徐某堂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案,2018年2月5日两人被取保候审。
案例三:
2017年8月22日13时40分许,王某合驾驶豫LE5519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LC985挂沿平桐路自北向南行驶到石庙村路段时,与自西向东行驶由杨某珍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杨某珍、周某梅遭碾轧当场死亡。王某合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6日经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谷某成,男,汉族,为豫LE551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LC985号挂车实际的车主和管理者,现被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案例四:
2018年09月23日04时50分许,刘某红驾驶豫QB7979号车,沿219省道由南往北行驶至永定219省道52KM100M莽张镇莽潘路口北30米处时,将由东向西步行人孟某兰撞倒,孟某兰倒于路中,后孟某兰被由北往南行驶的李某生驾驶的鲁PA8020、鲁PLV41挂号车碾压,李某生驾驶车辆逃逸。孟某兰当场死亡。2018年10月18日,经信阳市罗山县交警大队认定,刘某红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随即对豫QB7979号车挂靠的驻马店市瑞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进行深度调查,发现该公司GPS监控系统没有专人值守,且对超速和疲劳驾驶行为未能及时提醒,使安全安全管理流于形式,涉嫌重大事故责任罪。2018年11月29日,驻马店市瑞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人郭某兰,被采取强制措施,现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8日,聊程市齐进物流有限公司法人李某,被采取强制措施,现取保候审。
案例五:
2017年6月14日18时34分,在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310国道芦花岗转盘向西100米,赵某强驾驶牌照青A73437重型罐式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该处,与刘某海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碰撞,造成刘某海当场死亡。经调查,开封市公安局南苑派出所交管巡防大队认定赵某强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刘某海负此事故次要责任。在此事故调查中发现赵某强驾驶证、危险品从业资格证系伪造,变造,赵某强车辆所属企业青海越豪物流有限公司在审查赵某强驾驶证、危险品从业资格证时存在重大过失,企业在赵某强工作中没有正常监管,没有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开封交警依法对青海越豪物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巴某功重大责任事故案立案侦查。2月27日,巴某功被刑事拘留;该公司安全员巴某敏,于3月28日被刑事拘留。
案例六:
2018年3月14日9时01分许,付某朋驾驶豫EA9J56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滑县产业集聚区泰山路自南向北行驶,与沿湘江路自东向西行驶的袁某令驾驶豫E89588中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豫EA9J56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张某凤、赵某红、郑某俊3人当场死亡,豫E89588中型普通客车乘坐人王璐瑶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2时40分死亡,豫EA9J56号小型普通客车司机付某朋、豫E89588中型普通客车乘坐人张某奇、尹某晴等人受伤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付某朋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采取刑事措施,现羁押于滑县看守所。
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党工委委员周某、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副局长巫某、县交警大队新城中队队长吴某朋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县通达公司董事长杨某清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县通达公司副总经理陈某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给予撤职处分。由县通达公司依据公司相关规定对公司农村班线经理杨某、监控中心主任韩某晨进行处理,与豫E89588中型普通客运车辆驾驶人袁某令解除承租合同并予以辞退。
[交通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七:
2018年11月29日16:46,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巡逻二中队秦国光队长带队在辖区仇楼镇开展巡逻,在仇楼镇至崔砦村公路处检查发现一黄色无牌校车,该车核载34人实载44人,驾驶人李某海是“无证”驾驶无牌校车提供校车服务,且超员20%以上。该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驾驶人李明海予以罚款11400元的处罚,并追究祥符区仇楼镇晨辉幼儿园相关责任。
案例八:
2018年11月29日7时,平顶山汝州交警大队民警执勤巡逻至经过朝阳路与城垣路交叉口时,一辆白色众泰车停在直行道内,驾驶人状态异常。经检查,执勤民警发现该车驾驶人李某某有酒驾嫌疑,经检测该驾驶人酒精含量为184mg/100ml,对其抽血化验并送检结果显示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3.6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九:
2018年12月04日16时,马某某驾驶豫D9***7号小型普通客车在鲁山县北环路发生交通事故,接警后迅速赶往现场,发现当事人马某某有酒驾嫌疑,将其依法传唤至鲁山县交警大队进一步调查,并带至医院抽血送检。后经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6.51mg/100ml。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十:
2018年11月22日零时,王某某驾驶豫D233XX的小型轿车沿平顶山市新华区湛北路由西向东行驶到迎宾路左转时,撞上湛北路桥上的护栏,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0.94mg/100ml,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十一:
2018年12月10日16时许,河南省范县白衣阁乡十八里铺村村民刘某曾驾驶一辆号牌为豫J648**的小型面包车超载接送学生,其行驶至白衣阁乡十八里铺村双语幼儿园向南300米处,被范县公安局白衣阁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后移交范县交警大队案件中队处理。经查询该车为非营运面包车,且未办理校车标牌,无营运资质,属于“黑校车”。该车核载7人,实载23名幼儿、1名随车老师和1名驾驶人,存有严重超员违法行为。范县交警大队依法对驾驶人罚款并拘留,案件进一步审理中。
案例十二:
2018年12月13日16时30分,渑池交警大队四中队在黄花路口执勤时发现一嫌疑车辆,民警立即对该车辆进行拦停,在盘查过程中该车司机以车辆未载货物系空车为由,态度恶劣,拒绝接受民警检查。检查中,民警发现该驾驶证上字体异常,疑似伪造,经上网核查,发现该出示梁某的A2驾驶证及身份证系伪造,该真名为苏某,持C1驾驶证。渑池交警对该驾驶人处以扣12分,罚款1500元的处罚。目前,苏某因涉嫌伪造证件被移交陈村派出所接受进一步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