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司机!3月1日起,找他人替代记分,驾驶员和替代者都要罚款
将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常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中,针对交通违法记分、“僵尸车”、小事故引发大拥堵等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据了解,交通违法记分是广大驾驶员比较关心的问题, 针对日常执法中一些违法人员以他人名义顶替实际驾驶人接受违法处罚和记分,借机牟利,进而产生买卖交通违法记分的“黄牛”问题,《条例》明确规定了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禁止由他人替代记分或者介绍替代记分。对由他人替代记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替代他人记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介绍替代记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替代他人记分或者介绍替代记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通过加大对替代记分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解决“黄牛”买卖交通违法记分查处难的问题。
针对社会公众反映突出的“僵尸车”问题,《条例》明确机动车停放应当遵守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管理规定。违反规定长期占用道路停车泊位停放机动车的,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者可以告知机动车所有人限期将机动车移出道路停车泊位。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予移出的,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者可以按照规定将机动车转移至路外停车场地,并告知机动车所有人。
《条例》明确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采取现场拍照等方式固定证据后,立即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不撤离现场的,交通警察记录交通事故相关事项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车辆损坏或者在道路上散落物品,妨碍通行的,当事人应当听从交通警察指令,及时将车辆、物品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当事人不能立即撤离、清除现场,影响道路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知清障单位将车辆、物品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清障费用依法由当事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