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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无证酒驾肇事逃逸朋友“顶包”,济南一男子获刑2年


  褚某酒后凌晨无证驾驶奔驰轿车,将一名女士撞成重伤后驾车逃逸,然后找到朋友樊某辉顶包。

  3月20日上午,依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樊某辉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经济南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1日0时许,没有驾驶资格的褚某(另案处理)酒后驾驶一辆白色奔驰车沿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由西向东行驶,与年过半百的被害人张女士相撞,造成张女士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褚某驾车逃逸。

  经鉴定,本次交通事故致张女士右颞叶、额叶脑挫裂伤并脑内血肿,右颞骨、顶骨骨折,右肱骨骨折,右胫骨开放性骨折……张女士所受损伤重伤二级一处,轻伤一级一处,轻伤二级三处。经济南交警部门认定,褚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女士无责任。

  为逃避法律责任,发生交通事故的当日,交通事故肇事者褚某找来朋友、被告人樊某辉,让樊某辉向公安机关谎称是自己驾车造成的交通事故,其他的经济赔偿等事项由褚某自己来处理,褚某并向樊某辉说明了当时的行驶路线、发生事故后为什么离开现场、车放在哪儿等。

  樊某辉出于哥们儿义气,感觉事也不大,而且自己当时刚考出驾驶证来,于是次日到济南市公安局交警部门投案,按照事先和褚某商量好的内容向公安机关做了虚假陈述。

  2017年12月,樊某辉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立案侦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司法机关发现案件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符。

  2019年11月,正在取保候审的樊某辉得知即将因涉嫌犯罪被执行逮捕,无法继续隐瞒真相,遂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了案件的真实情况。

  另据卷宗材料记载,现年31岁的被告人樊某辉,2010年3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樊某辉存在包庇顶名的行为,但在包庇顶名的时候,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否构成刑事犯罪,被告人本人是否知晓需要进一步认定;且被害人的鉴定时间严重滞后,按照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只有作出重伤鉴定之后,肇事者存在逃逸、酒后等行为,其才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而这些细节的发现皆在被告人顶包之后,是否构成包庇罪需要进一步研究。被告人在作假证、顶包的时候,其恶性与包庇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存在很大差异,这些会影响到对他的量刑。

  针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法院作出如下评判:

  虽然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樊某辉顶名时就知道被顶名的褚某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随着案件的进展,侦查机关对该案履行法律程序,包括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立案审理等一系列法律程序的推进,被告人樊某辉应当意识到自己是在包庇一个涉嫌犯罪的人,特别是一个曾经被判过刑的人更应该明白这一点。

  但被告人樊某辉仍然坚持包庇褚某的犯罪行为,直到对其下达逮捕决定,被告人樊某辉才将实情讲出。被告人樊某辉妨害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在长时间内欺瞒司法机关,应酌情从重处罚。因此,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樊某辉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进行包庇,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包庇罪成立。被告人樊某辉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樊某辉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以上一审判决。

为无证酒驾肇事逃逸朋友“顶包”,济南一男子获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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