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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县一机动车,雨夜致人死亡!

原标题:洋县一机动车,雨夜致人死亡!

被告人楚某于气象条件恶劣的雨天,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降低车速,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触犯刑法,被洋县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近日,洋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依法宣判,判处被告人楚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经查,2019年初某日,被告人楚某驾驶机动车行至洋县洋州街道办事处某路段,与同向行人曾某发生碰撞,致曾某受伤、车辆受损。楚某积极抢救伤者,但曾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曾某系外力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

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楚某在遇有下雨气象条件时上道路行驶未降低车速,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主要责任;曾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楚某与被害人亲属对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被告人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68000元,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楚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在侦查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已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被告人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寄语:智者以教训防流血,愚者以流血换教训。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生命之花随之凋落,父母承受丧子之痛,子女幼年失怙。广大驾驶员应以此次惨痛教训为诫,车祸猛如虎,安全需谨记。肇事方本着法律精神和人道主义以诚恳的态度和积极的赔偿让逝者家属得到些许慰藉,但他人生命已逝。痛定思痛,但愿悲剧不再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