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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检察院服务民营企业复工复产53个法律问题释疑问答

民营企业发展关乎经济命脉,关乎社会稳定,关乎民生保障。新冠肺炎疫情下,民营企业经营面临一定困难,存在多重法律风险。本溪市人民检察院围绕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过程中的“痛点”“难点”,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当前疫情防控措施、上级司法政策、本院检察工作研判成果等,梳理出减负政策、劳动用工、商事合同、司法政策、检察服务等五大方面53个法律问题释疑问答,以期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法律支持。

一 减负政策篇

1.是否可以缓缴社会保险费?

答: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将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对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受损严重行业企业,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可将疫情影响期间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6月底。缓缴期间免征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2.对符合条件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是否给予政策?

答:对符合条件的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符合条件的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进行“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3.中小企业税费如何减免?

答: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自1月1日起,暂对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运输防控重点物资和公共交通、生活服务、邮政快递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免收注册费,加大对药品和疫苗研发的支持;免征民航企业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

4.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如何推进?

答:对承建政府投资项目的中小企业,受疫情影响存在临时性困难的,各级政府要积极筹措资金,对项目建设手续齐备、具备开工和施工条件的,由企业提出申请,项目建设单位商同级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建设计划提前支付中小企业工程账款,帮助施工企业解决资金困难问题。

5.帮扶奖励机制有哪些?

答:各地区要制定有效政策措施,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面临暂时性困难的小微企业予以支持,其中对生产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群众生活保障物资的小微企业要予以重点支持。省政府设立专项基金,根据各市相关政策实施和财政资金投入等情况给予奖励性补助。

6.旅行社经营困难如何扶持?

答: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向旅行社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标准为现有交纳数额的80%。暂退保证金应在2022年2月5日前如数交还。

7.企业用能成本压力如何纾缓?

答: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不能按期缴纳水费、电费、燃气费的中小企业,由企业向主管单位申请,经批准后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水费、电费、燃气费,不影响企业享受现行的水费、电费、燃气费优惠政策。

8.中小企业房租是否给予减免?

答: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1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房租减半。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9.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有什么政策?

答:部分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实行零收费。对中小企业生产的医用口罩、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医用防护服、医用呼吸机及配件等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实行零收费,促进相关医疗器械产品生产。

10.疫情防控领域企业是否有信用修复绿色通道?

答:对已成为失信主体的疫情防控领域企业,开辟信用修复绿色通道。在信用核查、信用培训、信用报告等信用修复工作中提供辅导并减免相关费用。修复完成后,有关部门要按法定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二 劳动用工篇

11.春节延迟复工期间(2月3日至2月9日)、2月9日后受疫情影响仍不能复工期间,企业如何支付职工工资?

答:企业可以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休假,并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12.劳动者因疫情原因无法按时返工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推迟复工期间,应如何安排?

答:建议协商。建议用人单位充分与员工协商,达成协商一致。(1)法定年休假/倒休:优先安排员工休法定年休假,如果用人单位有福利年休假或者员工有倒休的,可以安排福利年休假或倒休;(2)待岗:员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

13.对新冠肺炎确诊和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需要支付工资吗?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包括劳务派遣工),企业应当支付工资,且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但职工因未遵守政府防控措施,随意外出且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导致被隔离治疗或接受医学观察,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要求企业支付工资报酬。

14.受疫情影响,企业可以实行弹性工作制吗?

答:受延迟复工规定影响的企业,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在延迟复工、延迟返岗期间可优先使用年休假,超过职工有权享受的年休假期的,可以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统筹安排休息休假。受疫情影响大导致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可以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15.受疫情影响,企业办公方式、地点可以变通吗?

答: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安排劳动者通过网上办公、远程办公、居家办公等方式完成相应工作,并按照劳动者正常出勤支付工资报酬。

16.受疫情影响,企业可以延期支付工资吗?

答: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严重影响无法在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内支付工资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在征得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的同意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

17.医护等相关人员因防疫工作而感染新冠肺炎算不算工伤?

答: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

18.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工伤的判定标准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视同工伤,感染新冠肺炎不属于工伤。

19.职工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构成犯罪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企业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与该职工的劳动合同。

20.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可以裁员吗?

答: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采取相应措施后仍需要裁员的企业,应依法制定裁员方案。

21.企业具备复工条件,对于拒不返岗的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在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的前提下,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对不愿复工的职工,应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依其规章制度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2.受疫情影响,企业不能及时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续签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吗?

答:此次疫情为不可抗力,企业不具有逃避签订劳动合同的故意,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但应在复工后及时与职工协商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

23.用人单位发现有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人,没有向有关部门反映,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答: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及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隔离治疗等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三十一条、七十七条规定发现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反应,如果违反规定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三 商事合同篇

24.疫情引起的合同不能履行问题,是否可以不履行?

答: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所引起的疫情是一种突发性的异常事件,医学界尚无绝对有效的方法可以阻止病毒传播, 属于“不可抗力”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三个要件。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25.由于此次疫情导致的合同不能履行,应当如何处理?

答:1.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2.注意留存证据资料;

3.积极协商提出合理的减免请求;

4.加大合同履行跟踪力度;

5.适时变更或解除合同。

26.疫情期间,合同解除后,如果存在损失,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吗?

答: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履行上述的证明义务,以减小可能给对方带来的损失,如果另一方收到通知后由于未采取措施造成的扩大损失,不应当由合同解除通知方承担。因双方对合同解除都没有过错,如果一方损失过大,根据公平原则,另一方应适当承担部分损失。

27.受疫情影响,合同约定的义务不能正常履行,依法可以怎样处理?

答:当前发生的新冠肺炎疫情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采取了相应的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受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当事人暂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但后续可以继续履行且不影响对方合同目的实现的,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协商变更或延长合同履行期限。确因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合同根本不能履行的,适用合同法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违约责任,以及主张解除合同等,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8.受疫情影响,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的,依法可以怎样处理?

答:受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双方可以遵循公平原则,协商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

29.是否对所有不能履行的合同,都可以适用不可抗力规定来免除责任或者解除合同?

答:应当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同合同类型、不同的义务履行方式、不同的履行阶段等,对不可抗力的适用不完全相同。首先要看合同义务不能履行与疫情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其次要看双方合同中有无相关情形下合同义务履行、违约责任承担等方面的约定,再次要看疫情影响合同义务履行的阶段、方式、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后作出能否适用、如何适用不可抗力规定的判断。

30.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是否应当通知对方?

答: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31.负有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等金钱给付义务的合同当事人,能否以受疫情影响为由主张延期付款?

答:受疫情影响,银行等金融机构营业网点相应减少,营业时间受到限制,现场业务办理确实不便,但网络电子支付方式已经非常普遍。因此,疫情防控措施并不必然导致金钱给付义务无法履行,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不能以疫情为由主张延期给付。若因受疫情影响出现资金困难的,可及时告知对方,积极协商解决。

32.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时偿还银行借款怎么办?

答:疫情发生以来,中央有关部门和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纷纷出台加大对企业信贷支持的相关政策,要求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企业可充分利用这些政策,积极争取获得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

33.因受疫情影响,租赁房屋用于经营活动的承租人未能正常经营的,是否可以要求减免疫情影响期间的租金?

答:因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不能正常经营,继续按照原合同履行将产生对其显失公平的结果,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双方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协商通过适当减免租金、延长租赁期限等方式予以解决。

34.受疫情影响,开发商延期交房的能否主张免除违约责任?

答: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造成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以致工期顺延的,开发商可以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主张在相应的延误期内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35.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资金周转困难,可否通过民间借贷方式进行融资?

答:企业出现资金周转困难,可以充分利用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台的相关政策,争取获得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较低成本的信贷支持。企业通过民间借贷方式进行融资的,应当高度警惕“套路贷”,自觉抵制高利贷,对以保证金、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名义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及时向金融监管等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36.企业进行民间借贷,哪些情形可能被认定无效?

答:无论是企业间的借贷,还是企业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出借人的资金都必须是自有资金。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以及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的,民间借贷合同均有可能被认定无效。

四司法政策篇

37.因受疫情影响,当事人不能在法定的诉讼时效、申请执行时效行使权利、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能否中止?

答:诉讼时效中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之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38.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是否中止?

答: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39.受疫情影响,当事人的举证、上诉、异议等诉讼期间能否延长?

答:诉讼过程中的举证、上诉、交纳诉讼费、提出异议等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期间,确因受疫情影响被耽误的,可以申请顺延期限。

40.因受疫情影响,当事人不能及时行使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会有什么后果?

答: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建议当事人在除斥期间内积极行使权利。

41.企业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怎么办?

答:破产审查中,对主营业务发展良好,但受疫情影响而暂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一般不认定该企业具备破产原因,同时会引导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达成债务清偿协议。

42.企业破产重整程序受到疫情影响怎么办?

答:因受疫情影响,重整投资人招募困难或者无法制定可行的重整计划草案的,可以适当延长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期限。

43.被执行人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司法机关能否给予一定的宽限期?

答:被执行人因隔离治疗或疫情防控等原因,无法按时履行义务的,司法机关可暂缓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视疫情发展及防控工作的具体需要,可适当延长该宽限期。

44.对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被执行企业,能否灵活适用强制措施?

答:为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司法机关可以暂缓对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单位、人员以及场所、设备、物资、资金采取执行措施,对明确专用于疫情防治的资金和物资,不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已经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影响与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变更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

45.被执行企业已被采取财产查控、纳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等措施,能否基于复工复产、稳定用工等需求,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答:为恢复生产经营、稳定企业用工,被执行企业申请临时解除或变更保全措施、恢复信用等申请的,司法机关在综合考量双方利益、充分评估风险的基础上,可以支持企业申请,为企业恢复生产经营创造条件。

五 检察服务篇

46.本溪市检察院如何发挥刑事检察职能,帮助企业复工复产?

答:(1)严厉打击影响企业复工复产的犯罪行为。充分利用立案监督、提前介入侦查、快捕快诉和提出从重处罚量刑建议等措施手段,依法打击影响企业返工复工、开展正常生产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对拒不配合卫生防疫检查、制造恐慌情绪等严重影响生产经营的行为,将综合利用检察建议、法治宣讲、司法训诫、建议行政机关移交案件等形式加强管控,维护良好生产经营环境。

(2)严厉打击阻碍企业物资畅通运输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复工复产企业在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和物资运输等过程中,发生的盗窃、抢劫、聚众哄抢及要挟物流运输价格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从严打击。

(3)严厉打击扰乱社会秩序和制售假冒伪劣医药用品的犯罪行为。对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趁火打劫等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活动,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其他严重影响防控疫情顺利进行、导致疫情扩散等社会危害性严重的犯罪行为,依法快捕快诉,从重处罚。

(4)对涉嫌犯罪的企业涉案人审慎采取批捕、起诉等措施。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对于涉嫌犯罪的企业经营者和员工自愿认罪、真诚悔罪、积极赔偿,并且取得谅解、达成和解、社会危害性也不大的案件,检察机关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或者依法向法院提出轻缓的量刑建议。凡是符合条件的,都尽可能地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47.对于在押的企业经营者,是否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

答:对处于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在押企业经营者,及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对羁押当中需要处理企业紧急事务的,根据案件办理情况,尽量允许其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处理。

48.企业遇到矛盾纠纷,检察机关如何帮助妥善解决?

答:针对民营企业因疫情防控可能引发的民事纠纷、商业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等案件,利用电话、网络等非接触办公方式,帮助企业分析梳理问题,解读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提出解决对策。帮助企业在办理涉及政策适用的房屋租赁、劳动争议、金融借款等民事、行政案件时,及时与经信、国资、人社、金融监管等部门沟通联系,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按照政策精神达成和解,不能和解的,参照政策精神妥善处理。

49.企业遇到执行难问题,检察机关如何协调处理?

答:主动加强与法院沟通协调,对明显超标的执行、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执行案款滞留、违法处置被执行财产等违法情形,及时发出检察建议;对生活陷入困境、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执行人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构成犯罪的,从严从快批捕。

50.检察机关如何深入摸排疫情防控相关公益诉讼案件线索?

答:积极摸排制造销售伪劣防疫用品、生产销售假劣药品以及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等线索,对符合公益诉讼条件的,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涉及到口罩、防护服等重要医疗防护物资产品生产经营者的,要准确把握法律监督和支持复工复产并重的原则,积极延伸办案职能。

51.疫情防控期间,比较便捷高效的申诉程序和手段有哪些?

答:疫情防控期间,按照高检院要求临时关闭控申接待大厅,改为通过信函邮寄方式接受民营企业申诉、控告,安排专人负责涉民营企业案件受理、审查、流转和送案,坚持做到“当日来、当日转、当日送”;转基层院办理的,市院全程跟踪督办。畅通12309检察服务热线,实行“全天候”服务。

52.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如何查询案件?

答:可以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平台查询案件公开信息等,还可以拨打12309检察服务热线办理查询案件进展事项。

53.疫情防控期间,检察机关如何进行送达?

答:建议当事人接受电子送达方式。经当事人同意后,检察机关可以通过网络、传真、电子邮件、微信等线上通讯方式,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