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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辽宁法考每日一练【行政法】

一、不定项选择题

1.经夏某申请,某县社保局作出认定,夏某晚上下班途中驾驶摩托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受重伤,属于工伤。夏某供职的公司认为其发生交通事故系醉酒所致,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认定。某县社保局向法院提交了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夏某住院的病案和夏某同事孙某的证言。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4/二/98)

A.夏某为本案的第三人

B.某县社保局提供的证据均系书证

C.法院对夏某住院的病案是否为原件的审查,系对证据真实性的审查

D.如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确系夏某醉酒所致,法院应判决撤销某县社保局的认定

1.【考点】行政诉讼第三人和证据制度;工伤规定

【答案】ACD。解析:《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A项正确,当选。

夏某同事孙某的证言属于证人证言,不是书证。B项错误,不当选。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一)证据形成的原因;(二)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三)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四)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五)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C项正确,当选。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社会保障法》第三十七规定,“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残或者自杀;(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本题中,如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系夏某醉酒所致,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应不能认定夏某为工伤。在某县社保局已经认定为工伤的情况下,法院应判决撤销某县社保局的认定。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A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