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阴县法院:申请人行动不便 执行款送到家中
更新时间: 2020-03-28 18:41 热度: 559°
【中原经济网讯】(河南经济报 记者 宋站军 通讯员 李园园 李云帆) 3月26日,面对专程赶来给自己送执行款的河南省汤阴县法院执行干警,申请人王某激动不已:“谢谢法院执行局的同志,真没想到你们……”话未尽,王某几度哽咽。
据悉,2019年8月,郭某驾驶小轿车与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王某受伤和车辆受损,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郭某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因王某住院治疗期间花费各种费用7万余元未得到赔偿,遂将郭某诉至汤县人民法院。汤阴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郭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王某赔偿款7万余元,判决生效后,郭某未能按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多次去被执行人郭某家中落实情况,但一直未见到本人,致使该案件迟迟没有进展。之后,执行干警又多次来到被执行人家中,对其父母进行耐心劝导,于情于法将各种利害关系向其一一告知,通过执行干警的不懈努力,郭某的父母答应代替郭某履行义务,并与申请人王某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支付王某6万余元,剩余部分于5月1日前付清。
执行款大部分已经到位,但是申请人王某因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目前还未完全康复,无法到法院领取执行款。了解到这一情况后,执行干警驱车来到王某家中,将6万余元执行款送到王某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