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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追打至高速后遭车祸是交通事故吗

  长兴法院近日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一起10年前的“高速命案”,该案隐匿10年的最后一名加害者被当庭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9个月。

  2010年9月25日下午,长兴洪桥镇陈桥村一家石料厂的车队驾驶员李某,与另一车队的付某因车辆让行问题发生冲突。随后,为了帮各自老乡出气,多名驾驶员加入其中。期间,包括李某在内的3名同车队驾驶员看到另一车队众多驾驶员赶来便想逃跑,后被一路追赶至石矿附近的申苏浙皖高速公路。就在李某冒险拦下一辆小轿车想要上车逃跑时,他被追赶上来的袁某一把拉住,又被随后赶到的韩某等人围殴。看着李某躺在高速公路上,袁某、韩某等人却对其放任不顾,殴打完李某后继续追赶另外两人。10分钟后,噩耗传来,李某与过路车辆发生碰撞致死。

  事发后,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警总队湖州支队三大队到现场勘查,经调查后认为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构成要件,不予立案。而袁某、韩某等人在得知李某死讯后,马上离开了石料厂,躲进山里。但迫于内心的压力和恐惧,事发3天后,除韩某外的其余6人纷纷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6人均已被判刑)。唯独韩某选择了隐匿。

  10年来,韩某辗转多地,并与一女子结婚,育有一儿一女,拥有在外人看来幸福美满的生活,但他的内心却深藏恐惧。“事情发生以后,我在电视上看到其余6人都被判了刑,心里很害怕,日子过得心惊胆战,心里也越来越内疚。”韩某在法庭上说。直至去年10月,长兴公安侦查发现韩某踪迹,同月18日,韩某到日喀则市吉隆县吉隆口岸公安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至此,这桩10年前命案的最后一名加害者终于落网。

  在本案中,李某在高速上被围殴,后又因车祸身亡,这是交通事故、过失致人死亡?还是故意杀人?据长兴法院相关工作人员介绍,被告人韩某及同案人袁某等人作为心智正常的成年人,且从事驾驶员工作,对行人在高速公路上的危险性应当认知。明知被害人李某被殴打倒在高速公路车道上可能会造成李某死亡后果,却置其不顾,放任该结果的发生,其在主观上是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构成间接故意杀人。在间接故意的情况下,行为人只对危害后果发生的可能性有认识,而不存在必然性认识。

  从客观方面来看,被害人李某卧于高速公路车道内这一危险状态是被告人韩某等人对被害人追赶、殴打的先行行为所致,被告人韩某负有救助被害人李某脱离该危险状态的法定义务,由于被告人未履行该法定义务致使李某死亡后果的发生,其犯罪行为与犯罪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被告人韩某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李某的生命权利。故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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