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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车祸身亡 亲属争夺赔偿金

    一男子遇车祸死亡, 其家属获赔180万元, 围绕如何分配这笔款项,死者的妻子和幼女将死者父母和长女告上法庭,法院认为此款不属于遗产,否定了三被告要用部分赔款偿还死者生前债务的请求。

      务工遇车祸死亡 亲属获赔180万

  男子赵甲是嘉陵区人,在高坪区一家砂石厂务工。2019年1月7日下午3时,耿某驾驶徐某的一辆重型自卸货车,到这家砂石厂购买砂石。当大货车装满砂石后,向上坡路段行驶时,由于车轮打滑,致使车辆后退,正在现场作业背对大货车尾部的赵甲被货车挤压受伤。车主徐某随即将赵甲送往南充市某医院治疗,途中赵甲经120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 经调解,砂石厂与死者父母、妻子及大女儿赵乙签订了协议,一次性赔偿死亡赔偿金、 精神抚慰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补助费等共计107万元, 砂石厂考虑死者长女赵乙正在上学, 家庭经济困难,一次性资助73万元,两项合计180万元,扣除先期支付的5万元后, 将175万元打到了赵乙的银行账户上。

      如何分割赔偿款项 五名亲属对簿公堂

  围绕这笔赔偿金如何分配,赵甲的亲属间产生了争议,赵甲的父母认为先用此款偿还赵甲生前的债务, 剩下的再进行分配, 而赵甲的长女赵乙在打印赔偿协议时未将13岁的妹妹赵丙列入赔偿名单, 遭到了赵甲妻子陈某和小女儿赵丙的反对。因协商未果,陈某和赵丙将赵甲的父母和大女儿赵乙告上嘉陵区法院。

  庭审时, 原告陈某和赵丙提出诉讼请求: 二人除各自分割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18万余元外,陈某还要求获取她垫支的丧葬费2.3万余元,合计21万余元,赵丙还要求分割被抚养人生活费5.4万余元,补偿的资助金36万余元(73万元的一半),合计60万余元。二原告均称, 被告赵乙在她们不知情的情况下,在打印赔偿协议时,删掉赵丙的名字, 导致赵丙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

  死者父母和长女则认为本案是遗产继承纠纷, 应当将死者所欠的债务偿还完后, 剩下的财产才能进行分割。 并称赵丙所要求分割的资助金,当初约定是赵乙一个人的,不应进行分割。

      法院称此款不是遗产 不能先用于死者还债

  180万元赔偿金究竟该如何分割,双方据理力争。法院认为,有权获得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的近亲属而不是死者本人,死亡赔偿金不属于死者的遗产,而属于死者近亲属的共同财产。本案中被告不得以偿还赵甲生前债务为由扣留二原告应得的份额。赵甲死亡所获赔偿金共计180万,由两部分组成,其中一部分为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07万元, 另一部分为赔偿义务人给予的资助金73万元。对于第一部分死亡赔偿金部分, 由于没有具体的分项数额,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 计算各自的赔偿数额。 对于第二部分资助金部分,按照赔偿协议,是赔偿方考虑死者长女赵乙上学家庭经济困难一次性给予资助金73万元,此部分应由家庭成员即死者近亲属共有。法院最终判决赵甲死亡所获得的赔偿金及资助金,在扣除丧葬费用后, 原告陈某分得 295768.8 元 , 赵 丙 分 得321857.13元,赵丙分得份额由陈某领取并监管。(记者 何显飞)

      律师志愿者行动

      遗产与死亡赔偿金的区别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死亡赔偿金是公民因人身损害事故死亡之后才发生的,而不是公民死亡时所遗留的,因此不是遗产。本案中,法院根据二者的区别,否定了死者部分亲属准备将赔偿款用于偿还死者债务的请求。如果是死者的遗产,则必须先用于还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