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者与“顶包者”应当同罪
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发布的数据,今年清明节假期,全国共查处酒驾醉驾违法行为3300多起。数据显示,2019年1月至10月底,全国共查处酒驾违法行为170万起,查处醉驾违法犯罪行为30多万起。值得注意的是,违法行为人酒驾醉驾之后找人顶罪现象,已经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记者检索发现,自2014年以来,此类案件数量呈不断攀升趋势(据4月9日《法制日报》)。
酒后驾车特别是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一旦酿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不仅要承担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还要为此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酒驾或醉驾者如果能在发生事故的“第一时间”找人“顶包”,从法律角度和事故责任的认定方面,则完全是另一种概念。如果侥幸能够瞒天过海,酒驾醉驾者不仅可以全身而退,仅需承担责任部分的民事赔偿,原本因酒驾醉驾所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也会因有人“顶包”而无法得到追究。
酒驾醉驾肇事后找人“顶包”,早就不是新鲜事,尽管绝大多数“顶包”都难以逃脱警方的慧眼,但因为查处醉驾行为在时间上具有滞后性,也很难排除有“顶包”成功的个例出现。虽然“顶包”能成功的概率极低,但因为“顶包”所付出法律成本很低,即便是“穿帮”,往往也不过是被警方“严厉批评教育”了事,念及亲情、友情以及受到某些利益的驱使,某些人还是愿意甚至会主动替酒驾醉驾者“顶包”。
虽然不少地方已经将为酒驾醉驾“顶包”者,按“包庇罪”进行了刑事追究,但总的来说还不普遍。大多数“顶包者”往往只是受到行政处罚甚至“批评教育”;比如今年2月24日,江西省萍乡市交警查处的一起醉驾顶包案件,真正肇事者魏某不仅无证还是醉驾,发生事故后,同车人黎某却为其“顶包”,在被警方识破后,黎某仅仅受到了“严厉批评教育”。
“顶包”成功,不仅让真正酒驾醉驾肇事者逃避了法律处罚,顶包者能够收获巨大的“人情”利益;即便是“顶包”败露,也不过是“挨熊”几句,这样的责罚“不对等”,必然无法遏制有人愿意甚至主动为酒驾醉驾肇事者“顶包”的冲动。因此,在笔者看来,既然为酒驾醉驾“顶包”完全符合“包庇罪”的特征和构成要件,就非常有必要一律按照“包庇罪”进行刑责追究。否者,就无法震慑“顶包”犯罪。
给醉驾的危险驾驶行为“顶包”,既严重侵犯公共安全,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还妨害国家的司法秩序,此种违法乃至犯罪行为的屡屡出现,说到底还是所付出的法律“成本”太低,难以起到相对应的震慑作用,在对“醉驾入刑”的同时,对欲让醉酒驾驶者脱罪的“顶包”行为,本身就应该按刑责追究。也只有让醉驾和“顶包”共同“入刑”,才能发挥出“相辅相成”的作用于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