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的分布有哪些方面
一、道路交通事故的分布有哪些方面
经济发达地区较不发达地区交通事故相对较多,死亡人数多;沿海地区较内陆地区交通事故相对较多,死亡人数多。根据2002年道路交通事故统计得知,广东、浙江、山东、江苏与四川五省道路交通事故数量位于全国前五位,合计297701起,占全国38.5%。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位于前五位的广东、山东、江苏、浙江与河南,合计41409人,占全国37.9%,除四川、河南外,其他省份均属于我国沿海及经济发达省份。
绝大多数交通事故都是由于交通违法而引起的。根据2002年道路交通事故统计,因疏忽大意、超速行驶、措施不当、违规超车、不按规定让行、违规占道行驶、酒后驾车造成56128人死亡,占交通事故死亡总数的51.3%,占机动车驾驶员原因造成死亡总数的65.3%。
摩托车驾驶人、自行车骑车人和行人因交通违章造成的伤亡严重。2003年全国交通事故中,因摩托车驾驶人交通违法引发交通事故造成21156人死亡、124126人受伤,分别占死伤总数的五分之一和四分之一。同时,由于自行车骑车人和行人在交通事故中常常处于弱势地位,一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很容易受到伤害。2003年自行车骑车人交通违法引发交通事故造成14664人死亡、52944人受伤,分别占总数的14.1%和10.7%。行人交通违法引发交通事故造成25673人死亡、68040人受伤,分别占总数的24.6%和13.8%。
低龄机动车驾驶员成为交通事故的主要主体尤其突出。在2002年统计中,全国机动车驾驶员肇事727365起,造成死亡97821人,分别占总数94.08%和89.4%,其中驾龄不足三年的驾驶员肇事128806起,造成死亡15981人,分别占总数23.04%和25.59%等等这些。
二、交通事故的分类
交通事故通常划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类。
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到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三、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步骤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受理报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或其他人的报案之后,按照管辖范围予以立案。
2、现场处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
3、责任认定。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实的基础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作用大小等,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作出认定。
4、裁决处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对肇事责任人予以警告、罚款、吊扣、吊销驾驶证或拘留的处罚。
5、损害赔偿调解。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的赔偿,按照有关规定和赔偿标准,根据事故责任划分相应的赔偿比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同意达成协议,由事故调解人员制作并发给损害赔偿调解书。
6、向法院起诉。如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调解无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终止调解,并发给调解终结书,由当事双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