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哪些事项
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哪些事项
1、伤残级别鉴定
伤残鉴定的内容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不同程度丧失。
2、后续治疗费鉴定
如伤者需要后续治疗或康复的,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后续治疗所需的费用进行鉴定。
3、护理级别鉴定
伤者受伤严重,如一、二、三、四级伤残的,由于需要长期护理,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做护理级别鉴定。
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要提交哪些材料
委托有资格的机构进行交通事故伤残评定,需要准备并提交以下材料:
1、交警队出具的《伤残评定登记表》或者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医鉴定委托书》;
2、医院病历、医院的诊断证明书(或者出院小结);
3、ct片,x光片、x线报告单、ct报告单等;
4、受害者身份证或户口本。
公安机关并不为当事人提供伤残评定,当事人可自行委托有资格的机构进行评定、评估。
法律依据:
《公安部关于印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通知》第五十三条
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由当事人自行委托有资格的机构进行评定、评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评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财产损失数额巨大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
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约定或者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并出具书面检验、鉴定报告,由检验、鉴定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检验、鉴定报告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委托人;
(二)委托事项;
(三)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检验、鉴定的时间;
(五)依据和结论性意见,通过分析得出结论性意见的,应当有分析过程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