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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不属于交通事故

  一、哪些不属于交通事故

  发生在以下地方的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1)自建自管未列入规划的城市巷弄或村间路,或者自行修建并自行负责管理的路面;

  (2)用于田间耕作的农村铺设的水泥路、沥青路、砂石路等机耕路;

  (3)村民宅前宅后建造的路段或自然通车形成的路面;

  (4)封闭式住宅小区内楼群之间的路面;

  (5)机关、团体、单位的内部路面,厂矿、企事业单位,火车站、机场、港口、货场内的专用路面;

  (6)撤村建居后尚未移交公安交通部门管理的路段;

  (7)凉晒作物的场院内;

  (8)断路施工而且未竣工或已竣工未移交公安交通部门管理的路段;

  (9)其他未列入公共交通管理范围的路段。

  在这些路上发生的车辆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管理范围,公安交警部门不具有法定管理的职权。但大量的这类非道路交通事故,若无人受理,或受理后在处理上存在很多实际困难,导致事故不能得到及时适当的处理,也会给社会带来不稳定的隐患,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因此,非道路交通事故,公安交警部门可以比照道路交通事故进行处理。

哪些不属于交通事故

  二、交通事故认定标准

  1、 交通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

  所谓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实际上首先是民法上关于民事责任成立要件中的因果关系原则。

  2、 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

  过错在民法上有两种形式:客观上的过错和主观上的过错;所谓客观过错,就是当事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违反法律的事实,而不管行为人的主观意识状态,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构成过错;主观过错,主要是指当事人的过于自信、疏忽大意等主观意识状态;

  在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确定以后,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的确定,主要是由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在存在双方或者多方事故当事人过错的场合。比较过错又称为过失相抵,是民法尤其是侵权行为法上的一项重要的责任确定制度;我国民法通则和《交通安全法》都明确了这种确定责任、分担损失的制度。

  三、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该怎么办

  1、根据《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当事人书写复核申请时,一定要指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划分责任不当的错误所在,并抓住有关证据不放,力争复核机关认可自己的意见。

  2、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复核申请后5日内,会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结论。复核审查期间,当事人不能启动诉讼程序,否则将导致复核程序终止。

  3、目前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核后维持率很高,很少有改变原有认定的。所以,当事人没有十分把握,一般不要申请复核,可以在调解时要求调整责任比例,或在诉讼中要求法院重新划分责任。如果你当初申请复核过,并且复核结论是维持原认定,调整和重新划分责任就会更加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