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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认定书复议流程是怎样的

  一、交通认定书复议流程是怎样的

  1、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2、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1)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2)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3)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4)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3、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1)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3)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交通认定书复议流程是怎样的

  二、交通事故认定书复议期限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1条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种证据。作为证据,当事人可以就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真实性、可靠性和科学性提出质疑,法院应依证据规则审查其效力性及证明力,若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存在错误,法院不应采信该证据,而应以自己审理认定的事实作为定案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