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身伤残认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交通事故人身伤残认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主要根据以下法律法规进行伤残鉴定:
1、《侵权责任法》第六章“交通事故责任”规定的交通事故受害方有权向肇事方进行索赔的权利;这是受害人的基础权利。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主要规定了在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伤残的情况下,受害方可以根据伤残等级要求事故责任方承担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赔偿项目以及具体的计算方法和赔偿标准。而受害人主张伤残赔偿金的,就必须要进行伤残鉴定确定伤残等级。
3、《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这是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伤残鉴定标准,由专门的鉴定机构根据此标准的规定确定受害人的具体伤残等级,以便最终确定赔偿金额。
4、《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的规定,要求受害人对自己的受伤情况进行举证,也都是通过伤残鉴定才能完成举证的责任。
5、伤残鉴定机构在鉴定活动中还有自身的关于鉴定程序的规范性文件。
总之,人身伤残鉴定是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主张权利和要求赔偿的必要工作。
二、伤残鉴定通常有以下两种委托方式
1、受害人方自行选择法院认可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残评定。
根据我们的办案经验,当事人自行委托评定的,对方有时不会认可,这是就需要重新向法院申请伤残等级评定。所以,当事人自行委托评定,要考虑对方能否接受。
2、申请人民法院委托评定。
受害人方可在起诉时申请法院委托有资质机构对伤残情况进行评定。对该评定结果,如无特殊情况,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法院在接受申请后一般先征求双方意见,如双方能够协商一致选定评定机构的,则由该机构评定,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机构进行评定。这种情况下伤残鉴定结论很难被推翻,如果对受害者一方不利,则会造成极大的损失。
相关法律规定:
《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