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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开庭审理程序有哪些

  一、交通事故开庭审理程序有哪些

  开庭审理程序主要是指,法院审理案件的庭审过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审理前核对讼诉参与人,宣布法庭纪律,告知当事人有关讼诉权利与义务,询问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2、法庭调查。

  (1)当事人陈述起诉请求和理由。

  (2)出示证据。

  (3)宣读鉴定结论。

  (4)宣读勘验笔录。

  (5)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所有的证据。

  (6)质证双方就赔偿争议所得供的证据应互相质证。

  3、法庭辩论。

  4、法庭辩论终结,双方当事人争议核实清楚后法庭调查结束,应依法作出判决。

  5、法庭能够调解的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及时判决 普通程序的审判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需要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交通事故开庭审理程序有哪些     

  二、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是指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