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诉讼中营运车辆停运损失如何计算
一、交通事故诉讼中营运车辆停运损失如何计算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的财产损失的范围,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营运车辆的合理停运损失的,应由赔偿权利人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在赔偿权利人无法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无法直接证明其主张的停运损失数额时,可按照事故发生时当年度《广东省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中道路运输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倍予以计算;如事故发生时当年度以上计算标准尚未颁布,则以上一年度相关数据为准。
停运时间以事故发生之日起算至事故车辆维修完毕之日,赔偿权利人无正当理由迟延提车致使停运时间延长的期间,不计入停运时间。
二、交通事故赔偿金如何计算
根据法律规定,您可以请求法院要求对方支付如下费用:
1、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3、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4、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5、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6、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
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保险公司是不赔付车辆停运损失费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