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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等级划分标准

  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等级划分标准

  (一)一级

  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意识消失;

  3、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4、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二级

  1、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2、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3、不能工作;

  4、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三级

  1、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3、明显职业受限;

  4、社会交往困难。

  (四)四级

  1、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3、职业种类受限;

  4、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五级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

  2、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3、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4、社会交往贫乏。

  (六)六级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2、各种活动降低;

  3、不能胜任原工作;

  4、社会交往狭窄。

  (七)七级

  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2、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3、不能从事复杂工作;

  4、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八)八级

  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远距离活动受限;

  3、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

  4、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九级

  1、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十)十级

  1、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等级划分标准

  二、如何申请交通事故伤残鉴定

  交通事故伤残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i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

  办理交通事故人身伤残评定的程序一般如下:

  (一)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委托书)或律师事务所委托书;

  (二)携带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

  (三)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四)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五)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六)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具有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三、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材料

  无论通何种委托方式,伤者都要提供相关材料。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材料是否完整、充分、真实,直接关系到司法鉴定机构是否会受理。材料越充分、完整越有利于司法鉴定机构对伤者的伤情做出公平、公正、合理的伤残级别。

  1、入院记录

  2、出院记录;

  3、出院小结;

  4、病历本;

  5、疾病诊断证明书;

  6、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X片、CT及诊断报告;

  7、交通事故认定书;

  8、交通事故伤者身份证或户口本;

  9、伤残鉴定委托书(若对治疗尚未终结或者出院的伤者,因调解需提供鉴定等级而提前做伤残鉴定的情况,应当在伤残鉴定委托书中予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