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机动车交强险自己全责怎么赔
一、2019年机动车交强险自己全责怎么赔
(一)有责任的限额:(2008年2月1日以前的标准);有责任的限额:(2008年2月1日以后的标准)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元;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旧)赔偿最高限额:6万;(新)赔偿最高限额:12.2万。
(二)无责任的限额:(2008年2月1日以前的标准);无责任的限额:(2008年2月1日以后的标准)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0000元;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600元;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旧)赔偿最高限额:1.2万;(新)赔偿最高限额:1.21万。
死亡伤残赔偿项目:
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项目:
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财产损失赔偿项目:
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1、直接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利益的直接减损。通常包括车辆、随身携带财产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现场抢救、善后处理的费用等。
2、间接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利益的间接减损通常包括停运等损失,受害人能够证明可预期取得的间接经济利益遭受损失,就可以要求赔偿。
比如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纯利损失、司机工资支出、公路规费、工商运营费等。
法律依据是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二、交强险过期之后是否有处罚措施
如果交管部门发现机动车没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交强险的投保事宜,那么,就会对未办理交强险的机动车进行扣留,并要求车主进行投保,并且还会对其进行处罚,处罚金额为保险费的2倍金额,车主如果及时的补办交强险,那么,可以携带办理好的交强险保险单和保险标志来领取机动车辆。
如果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没有按照规定来放置交强险保险标志的,交管部门可以对机动车辆进行扣留处理,对车主进行通知,要求其提供交强险的保险标志或者是对交强险进行补办,并且,还能处以20元至200元的罚款。如果车主提供了交强险的保险标志或者对交强险进行有效的补办手续,就可以将机动车领取。
根据《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如果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车发现后,有权扣留机动车,并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交强险,并处应缴纳保险费的2倍罚款。由此可以看出,强制险过期后还开车上路的车主将会受到有关部门的何种待遇了。
三、交强险免责不赔偿的范围有哪些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情形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保险责任限额内不负赔偿责任:
1、受害人的故意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例如:自杀、自残行为,碰瓷等等;
2、《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款中规定的保险车辆本车人员、被保险人;
3、因发生交通事故而导致的仲裁或诉讼费及与之相关的其它费用;
4、间接损失,例如:车辆因碰撞而价值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