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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结案协议书是怎样的

  一、交通事故结案协议书是怎样的

  **年7月18日20时45分许,XX驾驶川AXXXX号车在石胜路路口处左转弯时与相对方向行驶而来由XXX驾驶的川AXXXXX号车相挂发生事故,致川AXXXX车驾驶人XX及车上乘员XX、XX、XX、XX五人受伤和两车车损。XX驾车在与川AXXXX号车相挂后,川AXXXXX车因惯性继续向前滑行将停靠在路边的川XXXXX号摩托车和行人XX、XXX撞伤。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次事故应该计算的损失有:

  1、川AXXXX车维修费17232元;

  2、川AXXXXX车维修费4080元;

  3、川ZXXXX摩托车维修费850元;

  4、XX的损失:846.6元(治疗费440.6元、误工费58元×7天=406元);

  5、XXX的损失:3245.4元(治疗费2457.4元、误工费58元×11天=638元、护理费30元×5天=150元);

  6、XX的损失:5197.4元(治疗费4143.4元、误工费58元×13天=754元、护理费30元×6天=180元、营养费10元×6天=60元、住院生活补助费10元×6天=60元);

  7、XX的损失:541元(治疗费135元、误工费58元×7天=406元);

  8、XXX的损失:551.3元(治疗费145.3元、误工费58元×7天=406元);

  9、XX的损失:425元;

  10、XXX的损失:346.9元。

  以上各项损失共计33315.6元。根据《道法》第76条规定并由当事各方协商,川AXXXX号车驾驶员XX承担90%的赔偿责任,XXX承担10%的赔偿责任。案协议内容如下:

  (一)XX共承担19202.7元,即:

  1、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川ZXXXX号摩托车维修费和行人XX、XXX的损失共1621.9元;

  2、在交强险财产限额内承担川AXXXX号车车损2000元,并承担川AXXXX号车和川AXXXXX车两车车损超出交强险财产限额部份的90%,计15580.8元,两部份共计17580.8元;

  (二)XXX共承担14112.9元,即:

  1、在交强险财产限额内承担川AXXXX车车损2000元,并承担川A8XXXX号和川AXXXX车两车车损超出交强险财产限额部份的10%,计1731.2元,两部份共计3731.2元;

  2、在交强险医疗和伤残限额内承担XX、XX、XX、XX、XX五人的损失10381.7元;

  (三)本协议为一次性最终赔偿协议,该协议经各方签字生效,今后各方不再找公安机关另行处理和不向有关部门上诉。

  川AXXXX车方:

  川AXXXX车方:

交通事故结案协议书是怎样的

  二、交通事故的要素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的行驶途中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构成交通事故应当具备下列要素:

  (1)必须是车辆造成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没有车辆就不能构成交通事故,例如行人与行人在行进中发生碰撞的就不构成交通事故;

  (2)是在道路上发生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3)在运动中发生。是指车辆在行驶或停放过程中发生的事件,若车辆处于完全停止状态,行人主动去碰撞车辆或乘车人上下车的过程中发生的挤、摔、伤亡的事故,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4)有事态发生。是指有碰撞、碾压、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其中的一种现象发生;

  (5)造成事态的原因是人为的。是指发生事态是由于事故当事者(肇事者)的过错或者意外行为所致。如果是由于人无法抗拒的各种自然灾害造成,均不属于交通事故;

  (6)必须有损害后果的发生。损害后果仅指直接的损害后果,且是物质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7)当事人心理状态是过失或有其他意外因素。若当事人心理状态处于故意,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三、交通事故的分类

  (一)按后果分类

  1、轻微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中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截至2012年11月10日,重特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14.8%和15.5%,其中煤矿重特大事故同比分别下降35.0%和34.2%。

  (二)按原因分类

  主观原因。指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本身内在的原因,即主观故意或过失,主要包括:违反规定、疏忽大意、操作技术等方面的错误行为。

  客观原因。指由于车辆、道路、环境条件(包括气候、水文、环境等)不利因素而引发的交通事故。

  (三)按交通工具分类

  机动车事故。指在事故当事方中机动车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事故;但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的事故中,机动车负同等责任的,也应视为机动车事故。

  非机动车事故。指畜力车、三轮车、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辆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事故。

  行人事故。指事故当事方中行人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