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的程序是怎样的
一、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的程序是怎样的
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十五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四大注意事项
1、不要随意包揽事故责任。有的车主认为有保险公司赔付,因此将所有的责任全部承担。实际上,保险公司根据车主承担的责任轻重制定了不同的赔付比例。
2、切忌先修理后报销。一些车主在出险后为了节省时间和麻烦先找修理厂,修完车后再找保险公司报销费用。实际上,车主如果不向保险公司报案就开始修理车辆,在理赔时保险公司认为修理费用高出定损的费用,差额部分将由车主自己承担。
3、委托修理厂理赔需慎重。一些车主为了方便,发生事故后不与保险公司直接联系,而是将理赔委托给较为熟悉的修理厂。
4、不计免赔范围有限制。即使投保了不计免赔险,车主不一定就能获得全额理赔。保险公司为了防范道德风险,会对一些特定的事故定出单独的免赔率,这些免赔率不属于不计免赔范围。
三、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后还能向肇事者索赔吗
按照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侵权之债与合同之债属于不同法律关系。本案中,当事人赵某所涉及的实际上是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与交通肇事者之间的侵权关系,即基于交通事故的侵权行为所产生的赔偿请求权而向交通事故肇事者主张赔偿医疗费,以及由此受到的其他损失。还有一个法律关系是与其所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
依据《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不妨碍其向交通事故肇事者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