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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程序

  一、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程序

  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的基本程序: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垫付通知和医疗机构垫付尚未结算抢救费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需要强调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1]第75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基本程序: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由受害人亲属凭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明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丧葬费用垫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符合垫付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标准垫付丧葬费用,并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无主或者无法确认身份的遗体,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程序

  二、交通事故索赔协商不成怎么办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公安机关指定预付抢救伤者费用的当事人,以其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或者责任轻而对预付费用有异议的,持公安机关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认定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起诉时需要准备的证据材料,除了责任认定书、调解书或复议裁定书外,还包括:

  1、受害人受到伤害及伤害后果的证明(病情诊断、法医鉴定、伤情等级、有关照片等);

  2、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及交通费的证据(医疗费单据、误工天数和误工收入的证明、住宿费单据、车船票等);

  3、要求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被扶养人情况证明(含出生日期及其他扶养人情况证明)以及和案件相关的其他证据。

  三、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的范围

  1、关于抢救费用

  (1)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造成人员受伤的抢救费用,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支付,保险责任限额已全部用完,抢救还没有结束的,为了使受害人得到及时救治,抢救费用超过保险责任限额部分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及时垫付,然后再向责任人追偿。

  (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所有上道路行使的机动车都必须参加强制保险,这是推行强制保险的基础,但是,由于经济条件等一些客观因素的影响,造成有一部分机动车没有投保强制保险。没有投保强制保险的机动车一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事故责任人应及时为受害人提供抢救费用,如果事故责任人不能及时为受害人提供抢救费用,为了使受害人得到及时抢救,这时就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及时垫付抢救费用,然后再向事故责任人追偿。

  (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目前我国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肇事逃逸的机动车已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但驾驶人员为逃避责任而逃逸,有的肇事逃逸的机动车没有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为使受害人的人身伤害得到及时救治,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抢救费用,事后查明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按理赔程序处理,没有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应当注意的是,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抢救费用与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预先支付抢救费用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保险公司预先支付抢救费用,是事先履行了其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并不是履行合同义务,而是实现社会救助的职能。根据侵权行为的理论,支付抢救费用是肇事主体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义务,受害人有权要求交通事故责任人履行其损害赔偿义务。但在责任人因逃逸而无法确定或者虽然责任人确定但没有赔偿能力时,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就得不到保障。尤其是在受害人因受伤需要紧急抢救时,及时获得抢救费用十分关键。在这样的条件下,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抢救费用,使受害人获得及时的抢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获得向交通事故责任人的代位追偿的权利。

  2、关于丧葬费用

  以当地依法确定的交通事故死亡人员的丧葬费标准垫付。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