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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来源

  一、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1、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来源

  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来源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1、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2、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3、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4、救助基金孳息;

  5、其他资金。

  三、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的基本程序

  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垫付通知和医疗机构垫付尚未结算抢救费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