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载入中...

当前位置:
首页 > 安全百科 > 交通肇事致死全责判几年

交通肇事致死全责判几年

  一、交通肇事致死全责判几年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并且肇事者承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的,就会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据死亡的人数和犯罪情节判刑:

  1、造成一人死亡或者三人重伤负主要或者全部责任的、死亡三人以上承担相同责任的,判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处3-7年有期徒刑的情形:

  (1)造成2人死亡或者重伤5人的。

  (2)造成6人以上死亡负有同等责任的。

  3、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后害怕逃避法律责任,逃逸造成受害人死亡的。

  交通肇事罪最重的处罚是处7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这种情况一般是出现在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况下,所以交通肇事致人死心的判处,是有很多种情况的,具体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交通肇事致死全责判几年

  二、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具体怎么赔偿

  1、死者的亲属为处理交通事故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亦可向责任人主张,但该种主张应按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分担,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交通费按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住宿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误工费的计算,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2、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死亡赔偿金。

  3、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精神损害抚慰金。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年限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