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载入中...

当前位置:
首页 > 安全百科 > 交通肇事罪无罪辩护词范文

交通肇事罪无罪辩护词范文

  交通肇事罪无罪辩护词范文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张三的委托,经广东XXX事务所委派,通过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以及法庭查明的事实,特提请贵法院注意被告人在涉嫌交通肇事罪的指控中无罪的具体情节和法律依据。

  首先,根据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结合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体系,被告人不是适格的犯罪主体。

  作为一个必须遵守劳动法、必须服从用人单位劳动纪律且其劳动权益都无书面劳动合同保障的劳动者,被告人不是一个安全生产法意义上对危险化学品具有独立资格并因此独自肩负法律责任的承运人,更不是一个《道路交通安全法》意义上能够对运输过程负全责因而具有独立人格的驾驶员。高速运输工具对行人而言固然高度危险,但是运载着危险化学品而且技术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货车对驾驶员的危险性要比行人大得多,所以被告人的危险处境与矿工无异,所以安全生产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所以近日印发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规定,起,将在高危行业和企业,试行全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所以被告人本来就是一个遭受了比工伤事故更严重待遇的无辜的受害者,但是被告人的权利不但没有得到任何法律的救济,反而要因此遭受牢狱之灾,法律依据何在?

交通肇事罪无罪辩护词范文

  其次,被告人不但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而且有主动承担责任的心态和小心谨慎驾驶的主观意志。事实如下:

  第一,案卷139页的《交通事故照片》、案卷第39页《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明确了,被告人所驾驶的车辆是以40公里的时速在紧急制动,对被告人的《讯问笔录》(见第022页倒数第6行、第7行)也表明了这一点,但谨慎有余被告人在的《询问笔录》(见第005页第10行、第11行)、3月2日的《讯问笔录(见第011页第2行、第3行)》却紧张过度的供述为50公里的时速,由此可见被告人的追悔之意、主动揽责之心、小心翼翼之重、惴惴不安之深和诚惶诚恐之态。

  第二,案卷139页、140页的《交通事故照片》明明显示,肇事小货车左后轮制动压印14米、右后轮制动拖印16.5米、右前轮制动拖印16米、左前轮制动压印0米,这说明涉案货车还是有制动性能的,被告人在事发当天出车前已经进行了例行检查的当庭供述是确实的。只是后来该车突然左前轮左后轮制动压印严重向右跑偏,才导致被告人仅仅向右避让开了钱七而对被害人躲让不及,以货车右前角灯、右后视镜碰撞被害人-脑而造成惨剧。

  第三,被告人在事发后第一时间打110、120报警、极力劝阻被害人的家属对被害人不利的私自移动、错误施救的行为,在极力弥补事故造成伤害的后果。相反,被告人所在的用人单位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尤为明显;罪责自负、罚当其罪,不应将单位的责任推卸或延揽到被告人身上。

  根据《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涉案货车制动性能不合格。但是交通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授权而制定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承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必须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必须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维护、检测、使用和管理专用车辆,确保专用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专用车辆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条件的企业进行维修。如此等等,不一而足。对于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

  再次,如果本案单纯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将直接与《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所以本案首当其冲的是应该适用《安全生产法》,而且《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安全的保障义务和保障措施、对驾驶员的要求和规制全盘转移到了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乃至于相关监管部门。

  根据被告人的供述以及李四提供的《云南新蓝景化学工业有限公司送货单》,涉案货车承运的是质量为3200公斤、纯度达99.9%的无水乙醇,根据《危险货物品名表》(gb)中的编号为所列乙醇[无水](别名无水酒精),本案首先应适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该条例第五条对包括运输危险化学品在内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的各个具体的职能部门,分别规定了各监管单位应该履行的相应职责,第六条赋予了相应的监管职权。

  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由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

  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员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

  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不得超装、超载,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时,应当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但是,无论是实际承运人李四或其合伙人或押运人,还是他们所挂靠的万载县汽车销售运输有限公司,要么根本不是运输企业,要么根本不具备承运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资质。故本案中,托运人存在非法托运,承运人存在非法承运,车主存在非法营运、非法挂靠的行为。

  根据交通部根据涉案、《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12.3米刹长的痕迹、《交通事故照片》显现的40公里时速、以货车右前角灯、右后视镜碰撞被害人-脑而造成惨剧,故承运人的安全生产设施不合格是导致车祸的根本原因。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本案更趋向于构成安全生产事故罪或至少与交通肇事罪存在法条竞合。

  因此,运输企业必须对安全生产负全部责任,被告人只能与运输企业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但是本案并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确认被告人作为劳动者的权利。在运输企业举证证明被告人违背劳动合同、劳动职责、违背企业规章制度因而也违反了交通运输法律法规之前,根据劳动法,我们只能推定被告人没有任何过错。

  其次,综合承运人的过错、托运人的过错、结合被害人的过错、监管部门的失职以及医护救济措施的滞后性,被告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根本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

  第一,我们不能要求一个处于生存线边缘的劳动者具有与用人单位相抗衡的实力或心态,而只能寄希望于公安部门、道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落实和监督安全生产措施,坚决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生产法》第五条)。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被告人并无参与危险化学品安全运输的生产管理或监督管理的职责和义务。

  第二,在入职后的三天内,被告人在每次出车前都进行了例行检

  查,并将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及时的向用人单位做了汇报并要求其整修,被告人已经穷尽了劳动者的职责和审慎注意的义务。在案发当天出车以前,被告人已经习惯性的对所驾驶车辆进行了例行的检查,已经尽到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但是,对本案所驾车次及其交通运输全部过程,被告人既无“运行支配”权,也无“运营利益”收益权,当然对车辆的安全性能及超载问题毫无处置的权能。被告人只是一个必须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必须服从用人单位劳动纪律的劳动者,不是一个安全生产法意义上对危险化学品具有独立资格的承运人,更不是一个有着《道路交通安全法》意义上能够对运输过程负全责因而具有独立人格的驾驶员。

  第三,被告人在本次交通事故过程中并无主观恶意,也无重大主观过错,且其采取的紧急制动、紧急避险的措施不能不称之为及时妥当。《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但是,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本案事故地点离人行横道线仅仅相隔8米之遥,而且是被害人曹喜明与其舅舅钱七两个人先后突然出现在事发现场,再加上行驶在三个车道中间位置的被告人左侧有车,如果以三吨酒精碰撞,其后果不堪设想,被害人没有当即倒下,被钱七扶着后,救护车过了四十分钟才赶到现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仅仅作为证据使用。被告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勘验、检查交通事故现场后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无异议,但对其所作的责任划分提出异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显示,本案交通事故现场的新新公路是二级公路,根据《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二级公路的设计速度每小时60公里—80公里。根据案卷139页的《交通事故照片》而被告人所驾驶货车最高时速可达80公里,而被告人以40公里的时速在减速行驶,且本案中刹车痕迹长达12.3米后才肇事。涉案行人不是确认安全后通过人行横道,而是两个行人各自拿着一个包裹先后不一致的斜穿距离人行横道长达8 米远的马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试行)》过错行为分类表,将受害人的这种行为认定为“行人严重过错行为”。被害人的过错是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同时,如果运输车辆的安全制动性能合格乃至于达到一级技术等级,如果被告人左侧没有车挡住了视线,如果不是运输着危险化学品而有向左避让的余地,如果刹车是完全能够有效制动的,那么本起交通事故根本不会发生。请贵院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对本案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出相应的处理,并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事故调查报告,尤其要区别被告人与运输企业各自的责任。同时,根据前述意见第21条,在被告人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被告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总之,无论从被告人可以参与车辆制动安全检测的程度、客观实施安全预防的行为及其所能起到的客观作用来看,还是从被告人在事发前所能预知并能掌握的情况,还是被告人对事发中左边有车正常急速行驶、右边已经避让开了一个行人又冒出来一个行人后整个事态不可控制的演变趋势来看,还是从被害人的主观过错及违法结伴而行,放着不远处的人行横道不走而图快斜穿横插马路、两个人一前一后各自拿着包裹穿插了两部车辆从而险象环生的客观行为来看,被告人并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主观恶意或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

  “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考虑到生存权、劳动权等等最基本的宪法性权利,再顾及到被告人因生活困境所迫不得不受聘驾驶安全制动性能不合格的货车,他的这一权利瑕疵的行为,皆因被告人第一时间打电话报警等自首情节、劝阻钱七移动被害人身体而有碍于医学护理、受罚终生禁驾并以劳动自由之身受到刑事拘留至今多达143天的限制、以一人之身顶替数人过错之抵罪羊,尤其是被告人心灵深处的惴惴不安,被告人家属的诚惶诚恐和穷苦无助,已经使得被告人得到了惩罚过度的处置、已经连累到被告人的妻儿老小。特此呼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的依法整治,郑重呼吁司法当局减免被告人的刑事处罚乃至于无罪释放,如果我们还能自诩为社会精英的话,那么我们就有智慧、有能力去尊重最底端的凭借劳动技能谋生的劳动者的活路,因此维护我等同胞最起码的尊严,并将司法资源配置当更需要的用途上去,是为至盼。

  最后,更为重要的是,放着现成的安全生产事故罪不去追究首当其冲的责任人乃至于问责相关监管单位,反而以交通肇事罪惩罚特别弱势、特别被动、特别无辜的完全奉用人单位之命令行事的被告人,直接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法》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规范在立法上的根本目标和基本原则、在执法上的具体措施和权利义务体系、在司法上的法律责任体系,由此使被告人丧失了依据劳动法乃至于宪法所赋予的免责、限制责任的权利与保障,属于法律适用错误。毕竟我们的整个法律体系是有生命的、有血有肉的、有伦理道德感、有公平正义之使命感、有先后适用层次和逻辑进路的立体社会规范。

  以上意见请贵院酌情考虑为盼。

  此致

  广东省某某市人民法院

  被告人张三的辩护人

  广东xxx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