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交通事故处理案例
案例一:
台山汶村镇刚毕业的17岁男中学生陈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搭载三个同学由汶村往海宴方向行驶。晚上8时多行至风村择美路口路段时,车辆失控翻侧,造成摩托车损坏,四人不同程度地受伤,其中驾驶人陈某送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例二:
外地一自卸大货车,装载土石方由新会三江镇往新会会城方向行驶。下午1时许,行至270省道线新会金牛头大桥路段处,在转弯往名冠工业园的过程中,与相向行驶二轮摩托车发生猛烈碰撞,造成摩托车上4名15~18岁的青少年死亡、摩托车严重损坏的特大交通事故。
事故分析:
有些学生安全意识淡薄,心理不成熟,看到同伴骑摩托车上学很时尚,自己就跟风模仿,而家长对孩子缺乏有效的管教,甚至放任,促使其无证驾驶造成安全隐患。
交警提醒:
1、年龄不满18岁的学生不准驾驶摩托车。乘坐二轮摩托车必须戴安全头盔;乘坐摩托车的不准打伞、不准侧坐、不准站立。
2、骑单车不能鲁莽,注意安全,守法行驶;乘坐机动车必须注意交通安全;乘坐公共汽车或旅游车时,不得在车上嬉戏喧闹或有做出影响司机驾驶的行为。
3、乘坐汽车靠近窗边位置的,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露出或伸出车外,避免会车或车外物的碰刮;不得随意在车上向外抛洒东西,避免伤及他人;车未停稳,不能下车,避免摔倒造成事故。
案情回顾:
2011年10月24日16时30分左右,被告曾某驾驶小型轿车沿金寨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繁华大道交口北侧人行横道附近时,遇行人李某沿金寨路与繁华大道交口北侧人行横道由西向东横过金寨路机动车道,致车辆受损、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查明,认定曾某应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受害人随即被送医院治疗,并产生了以上的医疗、交通等等费用。2012年3月26日,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评定李某为道路交通事故九级伤残。
律师分析
因交通事故伤残赔偿金标准计算依据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本案中,受害人为2013年3月26日作出的伤残鉴定,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也为2013年,因当适用201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即21024计算伤残赔偿金,即21024元×20年×20%=84096元,再加上误工、护理、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其他赔偿项目,不包括医药费,合计赔偿16余万元。
律师提示
交通事故伤残赔偿金的赔偿标准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依据,因此如果是准备在年底起诉的当事人,如果不是情况很紧急,可待来年再诉,即可适用新一年的赔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