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交通事故怎样处理
一、涉外交通事故怎样处理
在处理涉外交通事故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收集的证据,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可以通过外交途径转交给其所在机构。涉外交通事故也可以适用调解,且可以采用单方调解方式进行。交警在其间可转交当事人协议交通事故赔偿款项。
涉外交通事故中的当事人为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时,交警据调查认为其行为适用暂扣或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驾驶证。车辆需检验、鉴定的,检验、鉴定完毕后应当立即返还;其不同意检验、鉴定的,不得强行进行,将情况如实记录在案。需要对其进行调查的,可以约谈;但其不接受调查的,不适用强制措施,将情况如实记录在案。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发生交通事故身亡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其身份、证件、事故发生的经过及造成的损害后果等情况记录在案,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逐级的层报至省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及国务院公安、外交部门。
涉外交通事故中,外国人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只能委托中国籍律师,委托的非中国籍律师仅能以非律师身份代理诉讼。而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接受其国家公民委托的,可以以其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就其代理事项不再享有外交特权及豁免权。审理涉港澳台民事案件,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特别规定。
二、涉外交通事故的适用法律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章第六十八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除按照本规定执行外,还应当按照办理涉外案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从该条规定可知,我国涉外交通事故的处理,除了要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外,还需要别的法律来配合适用。
在诉讼程序上,如在我国起诉,必然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但是其中有些环节得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在实体法的适用上,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涉外交通事故,本质上是一种侵权案件。一般情况下,侵权案件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因此在我国发生的涉外交通事故,适用侵我国法律。但是当事人有共同的经常居住地时,则需适用共同经常居住地的法律。经常居住地,是指离开住所后最后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医院治病除外。
举个例子,两个英国人来中国旅游,不巧在去中国云南旅游的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对此,因为这两个英国人有共同经常居住地——英国,所以对于他们之间交通事故的解决就适用英国有关法律对此的规定。当然,如果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双方协议了解决交通事故适用的法律,必须尊重当事人自己的选择,适用当事人自己选择的法律。
三、涉外交通事故的处理流程
1、交警接到报案后,赶赴现场,对事故作出初步的判断;
2、对于属于交通事故的,交警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处理还是适用一般程序处理;
3、对适用一般程序的,交警对现场进行勘查、调查取证,并通知医疗部门抢救伤员,通知保险公司、救助基金支付抢救费用;
4、针对掌握到的证据,制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5、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要求,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6、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不同意调解或者未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