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法院调解程序
一、交通事故法院调解程序
交通事故法院调解程序:
1、调解的提起: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调解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但是,当事人在申请书中对检验、鉴定或者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调解。
2、调解的期限: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期限为十日。
3、调解的参加人员:
(1)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2)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参加调解时当事一方不得超过三人。
4、调解的主持及方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派二名交通警察主持。采取公开方式进行,调解时间应当提前公布,允许旁听,但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
5、调解的顺序:
(1)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
(2)宣读交通事故认定书;
(3)分析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5)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分担的数额;
(6)确定赔偿方式;
(7)制作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制作调解终结书,调解终结书应当载明未达成协议的原因;
(8)当事人领取调解书后又反悔或者达不成调解协议的,调解终结后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交通事故诉讼需要准备的材料
1、民事起诉状,人民法院和每位被告各一份;
2、交通事故证据材料,主要包括:
(1)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病历和诊断证明;
(2)医疗机构出具的误工时间证明、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3)用以证明交通费的正式票据;
(4)受害人及近亲属的户籍证明,如受害人系农村户口,最好提供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证明;
(5)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伤残的证明;
(6)被扶养人与受害人系近亲属的证明,以及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证明;
(7)其他证据材料,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三、交通事故责任调解期限
按照规定,损害赔偿的调解申请时间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调解期限是10天。
针对不同的事故情形,损害赔偿调解的起算时间点有所不同:
1、交通事故致人伤残的,调解时间从治疗终结或定残之日起开始;
2、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调解时间从规定办理的丧葬事宜借宿之日起开始;
3、仅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调解时间从确定损失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