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划分标准
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划分标准为:
(一)一级伤残划分依据
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2、意识消失;
3、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4、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二级伤残划分依据
1、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3、不能工作;
4、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三级伤残划分依据
1、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3、明显职业受限;
4、社会交往困难。
(四)四级伤残划分依据
1、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3、职业种类受限;
4、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五级伤残划分依据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3、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4、社会交往贫乏。
(六)六级伤残划分依据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2、各种活动降低;
3、不能胜任原工作;
4、社会交往狭窄。
(七)七级伤残划分依据
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2、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3、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4、社会交往降低。
(八)八级伤残划分依据
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远距离流动受限;
3、断续工作;
4、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九级伤残划分依据
1、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十级伤残划分依据
1、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