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无罪辩护词
一、交通肇事罪无罪辩护词
交通肇事罪无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辩护人,出席今天的法庭,依法为其辩护。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与国家公诉人共同商榷。
(1)、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构成交通肇事罪证据不足。
起诉书能认定被告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最重要证据是合肥交警大队于2003年9月6日作出的合公交马(2003)第2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而该责任认定是错误的,理由如下:
(一)认定责任的事实是错误的。
××交警大队作出的合公交马(2003)第2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2003年8月20日5时55分,××驾驶皖B××号农用三轮运输车沿中山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盆塘沿地段时,与相同方向范××驾驶的非机动三轮车相碰撞……”这一认定是错误的。
1、从碰撞的部位看。
如果属相同方向相碰撞,只能是前后相撞,前后相撞必然是三轮车的后部与农用运输车向前突出的前轮发生碰撞,而事实上,从现场拍摄的现场图很清楚地看出,三轮车撞击在右侧后轮处,而农用运输车被撞击在左侧大灯处,这种情况只能发生在三轮车从农用运输车左侧拐弯变成由西向东横穿马路时,才会发生,这也映证了被告人的陈述:“当我将要接近他车时,人力三轮车突然向右转弯……”(公安侦查卷P25页,被告人2003年8月20日供述)。
2、从碰撞后三轮车的位置看。
同向碰撞,必然是前后碰撞,前后碰撞必然是导致前后翻跟头,或者侧翻在与马路平行的方向,而现场图显示,被害人和三轮车都横倒在马路上,这显然与前后相撞的特征不符,而这一特征恰恰与被告人的陈述相一致。
3、从被害人的身份来看。
被害人××所驾驶的三轮车里装的是牛肉,显然被害人是要将牛肉送到马路右侧距事故现场约200米的盆塘沿菜市场。据了解屠宰点是在喜洋洋鱼庄附近,那么从屠宰点到菜市场必然要穿过事故现场的那段马路,这又与被告人陈述相吻合。从以上三点说明碰撞时,并非责任认定书中认定的是双方相同方向行驶,而应当是被告人江××仍然由南向北行驶,被害人猛然右拐变成由西向东行驶。
(二)事故责任的划分也是错误的。
1、被害人违章程度严重。
被害人除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外,还违反了其他条款。
①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驾驶车辆,赶、骑牲畜,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而事故发生前,当被告人发现本案被害人时,本案被害人却在中心线的左前方驾驶三轮车逆向行驶,显然被害人违反了本条规定的右侧通行的原则。试想,若被害人当初遵守了这一原则,则无须拐弯,这起事故本可以避免。
②《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车辆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分道行驶,……机动车在机动车道行驶,……非机动车、残废人专用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本起事故发生地,中山南路盆塘沿地段,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是由隔离带分隔开的,试想若被害人当初遵守本条车辆必须分道行驶的原则,被害人应当行驶在非机动车道,本起事故不可能发生。
③《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自行车、三轮车的驾驶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转弯前须减速慢行,向后了望,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
……
(三)通过陡坡、横穿四条以上机动车道或途中车闸失灵时,须下车推行。”而本案被害人在驾驶三轮车拐弯时,既未减速慢行向后了望,伸手示意,也未下车推行,而是突然猛拐。在事故发生前,被告人已经发现被害人在自己的左前方,试想若被害人能遵守这些规定,本起事故本可以避免。
由上可知,被害人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试想被害人只要在以上的任一环节注意到了。本起事故完全可以避免,说明被害人其违章程度远远大于被告人。
2、被告人江××违章程度轻微。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辩护人认为这一认定也很勉强。
该款明确规定,只有在遇到本条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该款的规定。而且公安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若干条款的解释》进一步解释为:“……第二款规定,是指车辆和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或者进行与交通有关的活动中,遇有《条例》以及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情况,无所遵循时,其通行必须以保证交通安全为原则,如果由于违反这一原则发生了交通事故,应追究违反人的责任。但《条例》其他条款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得引用本条。”而本案中《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五十八条第一、三项都有明确规定,因此根据该解释的规定,对被告人引用《条例》第七条第二款也是不适当的。
3、本起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有失公允。
撇开被害人其他的违章行为,仅依据合肥交警大队作出的责任认定书认定的,被害人违反《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违反《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既然违反的是同一条,何来的主次之分,再者从因果关系来看,若被害人没有违反第一款借道通行本道优先的因在前,就不可能有发生交通事故的果在后。因此辩护人认为即便被害人仅违反《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而被告人又违反了该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人也最多负同等责任。
由上分析可知,合肥交警大队作出的合公交马(2003)第2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错误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9号)第四条的规定:“……,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依据。”建议法庭对该责任认定不予采信。
(2)、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江××态度诚恳,及时地拔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事故现场保全完好,在公安侦查、检察起诉、法院审判期间,被告人随叫随到,如实陈述事故经过,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立即借来了3000元给原告,今天又带来了千方百计凑来的3000元给原告。家中确实一贫如洗,而唯一值钱的农用运输车尚暂扣在交警部门,被告人已数次表示愿将该农用车及时变卖,所得款项全部用于赔偿,另外该车已经投保,因此对被害人亲属依法赔偿也是有相当保证的。
以上两点意见供法庭参考。
辩 护 人:XX 律师
XX年XX月XX日
二、无罪辩护的方法技巧有哪些?
首先,认真查阅案卷,熟悉案情。律师进行无罪辩护首先要查阅案卷,了解案情,这是无罪辩护前提,一定要认真细致。针对复杂的案情,堆积如山的卷案材料律师都必须认认真真地阅读,可以先粗看一遍,找出重点和疑点,然后摘抄或复印,必要时可列一览表对言词证据进行比较。其次,认真查阅相关法律依据,找出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法定理由。看看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无罪辩护”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情形,包括:是否具备《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为罪情形,“证据不足”的无罪推定情形;“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原因造成的危害行为不为罪情形;精神方面完全性精神病人犯罪或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时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情形,年龄方面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除犯故意杀人、故意致人重伤或死亡、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八项罪名以外的不负刑事责任情形;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情形,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情形;已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情形,自诉案件受害人不起诉或撤回起诉的,不予追究情形。
再次,收集被告人无罪的证据。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收集证据:控诉方或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属于下述情况,依据法律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的:(1)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2)控诉方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3)其它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
另外,被害人、证人翻供时,不要冒然进行无罪辩护。律师遇到被害人、证人翻供的情景,最好申请法院或者检察院调取证据,如果申请不能成功,最好申请被害人或者证人当庭出证。有这样一个强奸案件,被告人的家人通过贿买利诱事先说通了被害人,被害人改口称与被告人是恋爱关系,只是一时之气将被告人告了。律师经法官同意进行了调查取证,取得了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当庭作了无罪辩护。但是在法庭下面,控方开始传唤被害人到宾馆,被害人遂倒出实情。后辩护律师因为涉嫌律师妨害作证罪被拘留。
最后,一旦律师决定了作无罪辩护,就要敢于坚持。一些案件,由于被告人已经长期羁押,若无罪释放,被告人将来会要求国家赔偿,如果被告人及其家人不让律师做无罪辩护,那么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及其家人往往会妥协,然后迫使律师放弃无罪辩护。此时律师要敢于坚持。
三、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有哪些
⑴交通肇事罪与交通事故中意外事件的区别: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失。主观上有过失,则构成交通肇事罪;如行为人由于不能预见、不能抗拒、不能避免的原因引起交通事故,则不存在罪过,不能认定为犯罪。
⑵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区别:主要区别在于发生的场合以及侵害的客体不同。本罪致人死、伤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而后两者则发生在日常生活中,客体是特定个人的生命、或健康权利。
⑶交通肇事罪与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罪的区别:主要在于主观方面与侵害的客体不同。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后两者只能是故意;客体后两者是特定个人的生命、健康权利。
⑷交通肇事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区别:主要在于主体不同以及驾驶的交通工具不同,后二者主体是航空人员或铁路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