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交通事故处理原则是什么
一、涉外交通事故处理原则是什么
(一)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
办理涉外行政案件,应当严格依照我国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坚持平等原则和对等原则,严格履行有关国际条约。当国内法与我国所承担的国际条约义务发生冲突时,应当适用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涉外交通事件处置过程中,有责任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充分适用各种法律手段制裁不法行为,不允许任何有损国家主权的事情发生。
处理涉外道路交通事故是项原则性很强的工作,处理涉外道路交通事故是我国主权的行使。
(二)当事人在民事权利义务上一律平等
由于涉外道路交通事故不仅涉及中国人而且涉及外国人,根据国际条约和我国法律,侵权损害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而且本国人与外国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处理涉外道路交通事故时,应该对本国人和外国人的权利进行平等维护。
根据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享有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尽管不受刑事、行政、民事的管辖,但是在民事权利义务上是平等的。
(三)有理、有利、有节
有理,是指涉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的结论和意见要建立在充分的证据基础之上,符合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我国法律,具有充分的说服力;
有利,是指处理涉外道路交通事故要有利于国家对外关系、对外政策的需要,利于交通管理工作的需要;
有节,是指在办案的过程中,对于某些问题的处理要适可而止,不宜穷追不舍。
二、涉外交通事故的法律规定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章第六十八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除按照本规定执行外,还应当按照办理涉外案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从该条规定可知,我国涉外交通事故的处理,除了要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外,还需要别的法律来配合适用。
在诉讼程序上,如在我国起诉,必然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但是其中有些环节得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在实体法的适用上,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涉外交通事故,本质上是一种侵权案件。一般情况下,侵权案件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因此在我国发生的涉外交通事故,适用侵我国法律。但是当事人有共同的经常居住地时,则需适用共同经常居住地的法律。经常居住地,是指离开住所后最后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医院治病除外。
举个例子,两个英国人来中国旅游,不巧在去中国云南旅游的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对此,因为这两个英国人有共同经常居住地——英国,所以对于他们之间交通事故的解决就适用英国有关法律对此的规定。当然,如果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双方协议了解决交通事故适用的法律,必须尊重当事人自己的选择,适用当事人自己选择的法律。
三、涉外交通事故的处理方式
在处理涉外交通事故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收集的证据,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可以通过外交途径转交给其所在机构。涉外交通事故也可以适用调解,且可以采用单方调解方式进行。交警在其间可转交当事人协议交通事故赔偿款项。
涉外交通事故中的当事人为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时,交警据调查认为其行为适用暂扣或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驾驶证。车辆需检验、鉴定的,检验、鉴定完毕后应当立即返还;其不同意检验、鉴定的,不得强行进行,将情况如实记录在案。需要对其进行调查的,可以约谈;但其不接受调查的,不适用强制措施,将情况如实记录在案。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发生交通事故身亡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其身份、证件、事故发生的经过及造成的损害后果等情况记录在案,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逐级的层报至省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及国务院公安、外交部门。
涉外交通事故中,外国人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只能委托中国籍律师,委托的非中国籍律师仅能以非律师身份代理诉讼。而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接受其国家公民委托的,可以以其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就其代理事项不再享有外交特权及豁免权。审理涉港澳台民事案件,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特别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