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造损失,保险公司要赔偿吗?
刘某为自己所有的自卸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险。2015年5月刘某驾驶该车行驶时,因侧滑致使货车横停在路面上,导致第三人因采取紧急避险行为,而致第三人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刘某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以车辆未发生碰撞为由拒绝赔偿。第三人遂向法院诉讼,要求刘某赔偿受损车辆损失。法院经审理后以紧急避险损害责任赔偿纠纷为由,判决刘某向第三人赔偿车辆损失4000余元。刘某依法对第三人赔偿后,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范围内赔偿刘某已支付的赔偿金。
本案的焦点在于:两车未碰撞、第三者的损失并不是由被保险人直接造成的,是否也适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承担交通事故所造成损失的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人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予以承担。被保险人的损失系基于受害第三人的损失而发生,所以责任保险在形式上是以补偿被保险人的损失为目的,实质上是以保障被害人的权益为目的。
本案中第三人因采取紧急避险措施致使车辆受损,而损失是由保险车辆的过错引起的,原告刘某已对第三人进行了赔偿,被告保险公司应在原告刘某投保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向原告刘某进行赔偿。保险合同中没有把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失明确地列为除外责任,而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又明确规定了在紧急避险中,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刘某向第三人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属于刘某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范围,被告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合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