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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纠纷上诉状

  一、交通事故纠纷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x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支公司,住所地:xxxxxx。

  负责人:xxx,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xxx人民法院二〇一二年x月x日 [2019]xxx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19]xxx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

  2、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

  3、请求二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上诉理由:

  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1、原审法院对被上诉人xxx误工事实认定及证据的采纳错误。

  被上诉人xxx为女性已年逾 岁,并且已经身患xxx病和xxx等多种疾病,在原审时也未能提出具有劳动能力和相应收入的有效证明,因此原审法院采信被上诉人xxx关于误工情况的证据是错误的。

  2、原审法院对被上诉人xxx因交通事故受到的医疗费损失认定错误。

  被上诉人xxx本身已经身患xxx病和xx等多种疾病,其住院治疗用药只是部分用于治疗交通事故所受伤害,且被上诉人xxx仅提供医疗费收据而未提供结算发票和全部用药清单等,因此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xxx因交通事故受到的医疗费损失达xxxxxx元并判决上诉人承担xxxxxx元是错误的。

  3、原审法院对被上诉人xxx后续治疗费认定错误。

  据悉,被上诉人xxx因自身原因已经去世,根本不会发生x年后更换假肢等后续治疗费用的情况,因此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承担后续治疗费xxxxx元是错误的。

  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存在错误。

  原审法院根据被上诉人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提供的《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保险条款》)中的第三条第(二)项单方责任免除条款,认定该保险人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不负赔偿责任,而该单方责任免除条款是加重被保险人责任而排除被保险人主要权利、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被上诉人xx保险xx支公司没有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上诉人注意该条款,更没有向上诉人给予说明,直到本案一审开庭审理时,被上诉人xx保险xx支公司当庭陈述条款时上诉人才注意到该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然而无证据表明被上诉人xx保险xx支公司对于《保险条款》第三条第(二)项免责条款以合理的方式提请上诉人注意。且被上诉人xx保险xx支公司亦未就该条款向上诉人明确说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第十九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被上诉人xx保险xx支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格式条款),且其中《保险条款》第三条第(二)项条款,属免除其责任条款,并且有加重上诉人责任、排除了上诉人的主要权利。据此,《保险条款》第三条第(二)项违反了《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应依法认定该条款无效。由于上诉人已按所承保的险种缴纳了保险费,履行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上诉人履行了承保义务,其亦应享有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获得赔偿的权利。总之,被上诉人xx保险xx支公司对交通事故应按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进而导致赔偿责任的分配承担错误、判决结果严重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之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判后改判,改判为被上诉人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给予被上诉人xxx合理的赔偿。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签名:

  2019年x月x日

交通事故纠纷上诉状

  二、交通事故的分类有哪些

  交通事故通常划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类。

  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到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三、交通事故处理有哪些步骤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受理报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或其他人的报案之后,按照管辖范围予以立案。

  2.现场处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

  3.责任认定。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实的基础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作用大小等,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作出认定。

  4.裁决处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对肇事责任人予以警告、罚款、吊扣、吊销驾驶证或拘留的处罚。

  5.损害赔偿调解。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的赔偿,按照有关规定和赔偿标准,根据事故责任划分相应的赔偿比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同意达成协议,由事故调解人员制作并发给损害赔偿调解书。

  6.向法院起诉。如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调解无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终止调解,并发给调解终结书,由当事双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