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误工天数
一、交通事故赔偿误工天数
第一,从误工费和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来看。误工费是赔偿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恢复治愈或定残这一段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而减少的收入。残疾赔偿金是赔偿受害人因丧失部分或全部劳动能力而导致的将来收入的减少。也就是说,误工费赔偿的是受害者实际收入的减少,而残疾赔偿金赔偿的是受害者将来收入的减少,二者都是对受害人收入减少的一种补偿,从性质上来说是相同的。如果鉴定机构的天数长于定残前一天的天数,则对误工损失是重复计算的。
第二,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功能来看。机动车责任是一种重要的、常见的侵权责任类型,《道路交通安全法》属于侵权责任法律体系中的特别法,其功能应与《侵权责任法》的功能相吻合。填补损害功能是《侵权责任法》最为重要的功能,这不仅意味着填补损害是其首要目的,也意味着不可双重赔偿的原则,如果按鉴定机构的意见计算,这明显违背了不可双重赔偿的原则。并且,这种计算方法会让受害者从中获益,也容易引发道德风险,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立法本意。
第三,从鉴定机构的鉴定标准来看。司法鉴定所一般依据《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GA/T521-2004)》来确定原告的误工时间的,该《准则》3.1条规定,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也就是说,鉴定机构确定误工时间的唯一标准是受伤人员是否治愈或体征固定,并未考虑到残疾赔偿金对受害者在定残后的误工补偿这一方面。因此,尽管鉴定意见书是通过法定程序由有资质的鉴定所做出的,但从计算误工费的角度来说,适用鉴定结论并不合理。
二、交通事故的赔偿项目有哪些?
交通事故当中赔偿义务人(肇事者、保险公司)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要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受害人死亡的,还要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赔偿的损失,由第三者责任险进行赔偿,对于标的车及标的车上人,标的车驾驶员的赔偿由车损险,车上人员和驾驶员座位险进行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三、交通事故的处理流程是怎样?
1、受理报案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或其他人的报案之后,按照管辖范围予以立案。
2、现场处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
3、责任认定
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实的基础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作用大小等,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作出认定。
4、裁决处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对肇事责任人予以警告、罚款、吊扣、吊销驾驶证或拘留的处罚。
5、损害赔偿调解
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的赔偿,按照有关规定和赔偿标准,根据事故责任划分相应的赔偿比例,由公安交通管理
部门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同意达成协议,由事故调解人员制作并发给损害赔偿调解书。
6、向法院起诉
如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调解无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终止调解,并发给调解终结书,由当事双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