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交通肇事逃逸判刑标准
一、交通肇事逃逸的性质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车辆的驾驶人员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为了躲避法律的刑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的违法行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二、交通肇事的认定
1、因当事人逃逸的事故,而无法认定当事人责任的场合,无论事故各方的实际责任如何,都推定逃逸方承担全部责。
2、一方当事人逃逸的事故,事故的认定结果是双方均无责任,即意外事故,也要由逃逸方承担全部责任。
3、一方当事人逃逸的事故,事故的认定结果是逃逸方有安全违法行为或驾驶有错误,他方没有过错,逃逸方负全责。
4、一方当事人逃逸的事故,事故的认定结果是事故当事人双方均有责任,在确定过错比例的基础上适当减轻逃逸方的责任。
三、2019年交通肇事逃逸判刑标准
1、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解释》第3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交通肇事逃逸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对其“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刑法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2、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解释》,“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刑法理论上对“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形成了诸多不同的观点。本书认为,“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态度应限于过失,因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为保持犯罪构成的纯洁性,其加重构成的心理态度也应是过失。故《刑法解释》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