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有哪些
一、交通肇事逃逸法律含义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
逃逸行为必须以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条件。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即构成交通肇事罪。只有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脱离现场的行为,才能认定为逃逸。脱离现场的目的必须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确认行为人是否逃避法律追究,要看其主观目的。何种行为属于我国刑法意义上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依据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条的规定,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二、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有哪些
1、按行为人肇事后果的大小为标准,将逃逸行为划分为轻微的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和构罪的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
根据《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可见,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因先前事故后果的大小所承担的责任就有所不同,构罪的起点是“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达到就要负刑事责任,相反则属于轻微的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只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责任。
2、按行为人在肇事后是否仅实施了单一的逃逸行为为标准,将逃逸行为划分为单纯逃逸行为和转化逃逸行为。
单纯逃逸行为,是指行为人在肇事后仅仅实施了从现场消极逃离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单纯逃逸行为有各种表现,情况复杂多样。主要有四种表现:第一、表现为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在并不确定自己的行为己经造成了一定后果的情形下,因害怕责任追究而当即逃逸;第二、表现为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己经明确认识到自己的肇事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如果不及时采取抢救措施后果还将扩大,如受害者将会因得不到救护而死亡,或者将直接被拖死或者残疾,等等,但因害怕责任追究而当即逃跑;第三、表现为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采取任何措施都无法挽回损失,而行为人也明知自己的肇事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为逃避责任追究而逃逸;第四、表现为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只要及时采取抢救措施,就可以有效地避免损失的扩大,但行为人误认为即使采取措施也无法有效避免严重结果的发生,为逃避责任追究而逃逸。
转化逃逸行为是指肇事后行为人不仅实施了从现场逃离的行为,而且在从现场逃离前或逃离过程中还实施了其他相关的行为,因此行为的性质就发生了转化,并非再是单纯逃逸行为,加入的其他相关的行为就不再属于逃逸行为的自然延续,其性质是肇事后逃逸行为中的他行为,往往会因主、客观的兼备而当然地成就他罪。在实践中,有的肇事者在将被害人撞伤后,为了毁灭证据或避免被害人日后指认或其他目的,采用倒车或其他暴力方法,将被害人致死后逃逸的,其中最典型的表现是移置后逃逸的行为,即肇事者在肇事致伤他人后,明知伤者不及时抢救有生命危险,而肇事者不但不采取抢救措施,反而将被害人移至不易察觉的地方,或者肇事者迫于压力己将被害人带离现场准备送往抢救,但在途中又将其抛弃的行为。因为逃逸人还实施了其他相关的行为,而此行为与后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所以就往往构成另罪。《解释》第6条就有相关的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3、按行为人的逃逸行为是否造成了新的危害结果为标准,将逃逸行为划分为导致新的危害后果的逃逸行为和未导致新的危害后果的逃逸行为。
导致新的危害后果的逃逸行为,是指行为人的逃逸行为导致了比先前的肇事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进一步扩大,如因逃逸而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抢救而残疾或死亡,例如:刑法133条的后段“因逃逸致人死亡”所包含的情形;也包括因逃逸而又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新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如因逃逸而再次肇事乃至多次肇事的。
未导致新的危害后果的逃逸行为当然是指行为人的逃逸行为没有再造成任何新的危害后果。例如:刑法133条中段“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情形。
4、按行为人的逃逸动机为标准,可以将逃逸行为划分为逃避抢救义务的逃逸行为、逃避责任追究的逃逸行为、既逃避抢救义务又逃避责任追究的逃逸行为。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应当迅速报告有关部门,并积极抢救伤者和财产,等候处理,承担相应的责任。要求行为人在肇事后不逃逸既是法律的义务,更是法律的期待。然而,基于人的躲避不利的自然本性,逃避抢救义务和逃避责任追究成为逃逸者两个根本动机[14].逃避抢救义务,一般是指在肇事后既不向有关部门报告,不保护现场,也不主动、积极地救护受伤人员或抢救财产,而是消极逃逸。
这种类型的逃逸人一般也具有逃避责任追究的动机,但也不排除有的行为人尽管逃避了抢救义务,但事后并不否认肇事责任,也不逃避责任追究的情况。逃避责任追究,是指行为人先将伤者送往医院或者其他可以救助的场所后再离开或逃逸,这种情况下肇事者对伤者可以说己履行了一定的救助义务。既逃避抢救义务又逃避责任追究的逃逸行为是指行为人在肇事后既不向有关部门报告,不保护现场,也不主动、积极地救护受伤人员或抢救财产,而是直接从现场离开,逃避法律责任追究的行为。由于动机不同,这三种逃逸行为体现出主观恶性的内容和程度也不一样,因而危害性大小有所区别。其中,既逃避抢救义务又逃避责任追究的逃逸行为兼有两种动机,因而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最大。
5、按调整对象的范围大小为标准,将逃逸行为划分为狭义的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和广义的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
狭义的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是指肇事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后的逃逸行为;而广义的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则是包括狭义的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在内的任何交通肇事发生事故后而逃逸的行为。其包含了轻微的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和构罪的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作为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研究,我们要从广义来着手,而对于就交通肇事犯罪的探讨就只要从构罪的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入手考察就足已。
6、根据逃逸行为在定罪量刑中的不同价值,可以将逃逸行为分为作为定罪情节的逃逸行为和作为量刑情节的逃逸行为。
所谓作为定罪情节的逃逸,是指逃逸行为作为交通肇事罪基本构成的必要要件决定其行为性质的一种情形;所谓作为量刑情节的逃逸,是指逃逸行为在交通肇事罪中不是作为其基本构成的要件,而是影响其刑罚轻重的条件的情形。例如现行《刑法》第133条中段和后段的“逃逸”情节。
7、按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调整规范的规定为标准,将逃逸行为划分为定罪的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加重的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逃逸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和指使的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
在《刑法》第133条和《解释》中,“逃逸”一词共出现了四次(《解释》第2条第2款第6项没有直接使用“逃逸”一词,而是用“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替代之,其基本涵义一致),四种“逃逸”行为,虽然基本涵义均为“逃跑”之意,都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的主要责任者逃离肇事现场,没有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帮助救护受伤人员,采取防止损失扩大的必要措施,但它们分别针对三档不同的法定刑,分别发挥着不同的定罪量刑作用。因此,有必要将这四种情形的逃逸进行分类比较。
三、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后果
在鉴定的同时应当先分清事故的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责任认定重。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在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机可能无责任或只有部分责任,但如果逃逸,导致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司机就要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损害赔偿重。按《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赔偿费用少则几千块,多则上万元甚至于几十万元,如肇事车辆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时,保险公司有先予支付的义务。但如果肇事车辆逃逸,按《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就不再承担保险责任,车主要承担全部的赔偿费。
行政处罚重。按照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第2款规定,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司机,不论其造成交通事故后果的大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都将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
刑事责任重。根据《刑法》第133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肇事后逃逸的,属法定的加重情节,伤者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的可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伤者没有死亡,机动车驾驶员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将撞伤者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伤者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废的,则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按《刑法》规定,将会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此外,法律还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车人指使肇事司机逃逸,致使伤者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上述人员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有哪些的相关问题,一失足成千古恨,有些错误一定不能犯,否则后果将是个人难以承受的,我们在日常的生活中一定要万分小心,以防交通事故的发生,若是万一不幸碰上了交通事故,也应当依法理性,客观冷静地处置,千万不能逞侥幸心理,结果酿成大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