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一、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交通事故发生地管辖原则,是侵权法中所规定的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的具体表现。
交通事故案件是典型的侵权案件,《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交通事故案件不仅仅的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可以管辖,被告住所地法院也有权管辖。
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诉讼的主管: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诉讼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即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受理、审理、裁判和执行。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管辖分为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1、地域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交通事故发生地等法院管辖。
2、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民事案件有:
1、重大的涉外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3、重大的涉港、澳、台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4、诉讼标的额大或者诉讼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经济纠纷案件。
二、为什么要选择管辖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下赔偿费用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计算:
1、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2、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3、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4、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如前所述,交通事故案件受诉地具有可选择性,可选择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则选择管辖法院带来地域的差别,将直接导致赔偿标准的差别。因为,多项赔偿标准是按照受诉地法院的标准计算的,贫困地区和发达地区的标准相差很大,直接影响获赔金额的多少。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当事人既可以向交通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被告所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交通事故、客伤事故发生在外地,而车辆所有人(即车主)或承运人在本市的,可以向本市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既可以减少诉讼成本,也可避免路途的劳累。
三、交通肇事纠纷有哪些处理方式
(一)“私了”适用的情况
根据《道路交通法》第70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由此可见,在道路上发生的小型交通事故,如果未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没有争议的,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私了”,而不必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二)请求调解的条件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7条的规定:“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由此,现场调解只需要双方共同请求即可。
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4条和第95条的规定,通过交管部门调解交通事故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二是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三)符合起诉的条件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