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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量刑

  一、什么是交通肇事逃逸罪?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于受害人或受损财物未做必要的抢救或处理或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警,擅自逃离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无法确定和追究的行为。即肇事者在事故的发生后并无采取相应的措施来维护被害人的人身安全,而为了免受责任的追究而逃脱,属于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形。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量刑

  二、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怎样认定?

  1、必须满足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构成要件。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交通行为在情节上的加重。因此,认定“因逃逸致人死亡”首先得满足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成立,而这包括三方面(1)必须以交通肇事行为的发生为前提。(2)行为人必须在行为发生后积极实施逃逸。(3)行为人逃逸有一定的主观动机。

  2、必须符合《解释》第5条第1款对“因逃逸致人死亡”做出的明确解释。

  即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这个规定是明确的,不能将其与其他情形混作一谈。比如有这样的案例,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隐藏或遗弃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情形,这显然不是“因逃逸致人死亡”,而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

  3、交通肇事者的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受害人的死亡必须是因为肇事者的逃逸行为造成的。如果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逃逸,但被害人的死亡却是因为介入了其他原因造成的,如被害人由他人送往医院抢救途中再次发生交通事故致死等,就不应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再者,必须是行为人逃逸行为在前,而伤者因行为人逃逸而死亡的结果发生在后,两者之间存在这个顺序关系。如果交通事故发生时伤者当场死亡,则不能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而应适用《刑法》第133条规定的第二种量刑幅度予以处罚。

  三、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量刑

  1、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的发生给受害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责任人要承担赔偿受害人损失的民事责任,这种责任根据过错大小可以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机动车一般都有第三者责任保险,发生交通事故后,在赔付问题上,保险公司有先予支付的义务;不足的部分由有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支付;机动车驾驶员无支付能力的,由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来支付(有关部门正在制定该基金支付办法)。但如果是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赔偿的项目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害赔偿等赔偿。

  3、行政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了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犯罪的,处以吊销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领取,简单来说,是丧失了驾驶的资格。